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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现对王新芳、李治山、田嵚、宋锐、水保龙、刘世明、付广龙、白贵武、寇永虎、肖恩博、张建平、高启辉、李景龙、周宪东、高鹏飞、杨沛雲、王重辉17名拒不按财产报告令申报财产、拒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且长期躲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发出预拘留公告,再次敦促上述17名被执行人于2025年6月11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实施司法拘留。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1. 被执行人:王新芳
女,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石峡湾乡三泉村马泉湾社72号,住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牡丹路64号新元绿洲四号楼二单元20楼,身份证号码:62242119730228214X。未履行(2025)甘1102执224号案件标的款104000元,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1460元。
2. 被执行人:李治山
男,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太平村石沟寺社60号,身份证号码:622421196906251913。未履行(2025)甘1102执225号案件标的款133143.74元,诉讼费1542元及执行费1987元。
3.被执行人:田嵚
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南川村老窝川社4号,身份证号码:622421197008201310。未履行(2025)甘1102执225号案件标的款133143.74元,诉讼费1542元及执行费1987元
4. 被执行人:宋锐
男,1994年4月28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平安村高家庄社3号,身份证号码:622421199404280814。未履行(2025)甘1102执227号案件标的款8855.54元,诉讼费30元及执行费50元。
5. 被执行人:水保龙
男,1991年11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 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御风村海沟山社25号,身份证号码:62242119911115171X,未履行(2025)甘1102执231号案件标的款12300元,诉讼费54元及执行费85元。
6. 被执行人:刘世明
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学房村白刺坪社26号,身份证号码:622421196204100619。未履行(2025)甘1102执263号案件标的款76000元,诉讼费900元及执行费1040元。
7. 被执行人:付广龙
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南路249号101,身份证号码:620123197112297417。未履行(2025)甘1102执266号案件标的款128700元,诉讼费575元及执行费1831元。
8. 被执行人:白贵武
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白碌乡桦尖村蒲家滩社42号,身份证号码:62242119710810151X。未履行(2025)甘1102执267号案件标的款4000元及执行费50元。
9. 被执行人:寇永虎
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阳坡村九条岘社12号,身份证号码:622421197305240818。未履行(2025)甘1102执268号案件标的款15000元,诉讼费136元及执行费125元。
10.被执行人:肖恩博
男,1999年9月6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太平村喜家岘社19号,身份证号码:622421199909061318。未履行(2025)甘1102执273号案件标的款2775元,诉讼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
11.被执行人:张建平
男,1991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大柏林村肖家庄21号,身份证号码:622421199101090634。未履行(2025)甘1102执274号案件标的款5000元及执行费50元。
12. 被执行人:高启辉
男,1996年4月25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大湾村小韦家社41号,身份证号码:622421199604251719。未履行(2025)甘1102执275号案件标的款1200元及执行费50元。
13.被执行人:李景龙
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白杨村东坡社13号,身份证号码:622421198710010850。未履行(2025)甘1102执276号案件标的款54176.49元及执行费713元。
14.被执行人:周宪东
男,1988年5月5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石峡湾乡九岔村史家沟社25号,身份证号码:622421198805052113。未履行(2025)甘1102执624号案件标的款86538.96元及执行费1198元。
15. 被执行人:高鹏飞
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青岚山乡任川村大洼山社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004032619。未履行(2025)甘1102执950号案件标的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8元、执行费50元。
16. 被执行人:杨沛雲
男,199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石泉乡石泉村赵川社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005243215。未履行(2025)甘1102执154号案件标的款4825元。
17. 被执行人:王重辉
男,汉族,生于1995年12月6日,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寺坪村寺坪社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512062910。未履行(2025)甘1102执1224号案件标的款2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来源:安定区法院
编 辑整理:掌上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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