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六)鉴定意见。在实践当中,鉴定意见也被称作“证据之王”,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充当着关键证据的角色。
那么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今天就来聊聊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分别适用什么样的情形,应当如何选择?
补充鉴定一般针对出现新的证物或者鉴定意见有遗漏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首先是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情形。当原委托鉴定项目有遗漏时,就需要补充鉴定。比如在盗窃罪当中,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鉴定时,遗漏了其中一件重要物品,后来发现这个问题,就必须进行补充鉴定,这样才能更准确地认定盗窃金额。
其次是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情形。若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了新的鉴定材料,也需要补充鉴定。例如在人身伤害案件里,一开始鉴定时依据的病历资料不完整,后续被害人又找到了新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材料,这些新资料可能会影响对伤情的判断,此时就需要依据新的材料进行补充鉴定,以便更准确地确定伤情程度。
第三是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情形。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可能会对原鉴定对象有了更精准或新的鉴定需求。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一开始只鉴定了污染物的种类,后来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了解污染物对周边土壤、水源的具体污染程度,这就产生了新的鉴定要求,需要补充鉴定来满足这一需求。
第四是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情形。对于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只涉及了部分财务数据的分析,对于关键的资金流向、涉案金额的完整核算没有明确结论,导致委托事项无法清晰判断,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进行补充鉴定,完善鉴定意见,为案件的处理提供准确依据。
最后是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充鉴定。经公安机关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一般是针对鉴定意见本身程序违法或依据不足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首先如果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就必须重新鉴定。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鉴定机构在对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时,使用经酒精消毒的检测仪器进行检测,导致血液样本受到污染,这样得出的鉴定结果显然不可信,必须重新鉴定。
其次要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也需要重新鉴定。不具备相关领域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如果进行该领域的司法鉴定,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没有任何专业技术作为支持的,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必须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
第三是当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情形。如果鉴定人和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却没有主动回避,却没有主动回避,并且出具了偏向一方当事人的虚假鉴定意见,这就严重影响了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四是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形。对涉案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时没有依据充分的案件材料,也没有依据合理的鉴定分析方法,这样的鉴定意见也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五是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情形。对于被鉴定事项所涉及的检材存在虚假或是损坏、污染的情况,对这样的检材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势必无法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同理,最后是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无论重新鉴定还是补充鉴定都需要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中,根据原始鉴定所存在的问题,选择适用补充鉴定还是重新鉴定,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不符合适用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会作出不准予补充、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区别
首先,进行鉴定的主体不同。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机构进行的,而重新鉴定是由委托人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机构。
其次,与原始鉴定意见的关系不同。补充鉴定是原鉴定的组成部分,而重新鉴定是对原鉴定的替代。因与原始鉴定的关系不同,使得原始鉴定意见的效力也不一样,补充鉴定的原始鉴定意见依旧有效,而重新鉴定之后,原始鉴定意见便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结语
刑事案件当中,对存疑的鉴定意见正确选择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就像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找准了方向,至关重要。它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