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陆某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
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落款处仅有陆某一方的签名。
陆某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2019年9月12日,陆某提出辞职,9月26日起未有出勤。
陆某离职后,公司认为陆某存在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行为,不应该拿这么高的工资,因此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陆某返还公司多付的工资款30万元。
公司的理由主要是:
一、陆某某在入职之前,虚构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历,而公司基于陆某某上述虚假材料,发放了高于正常职务的工资;
二、公司认为,公司基于陆某某的不诚信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诉讼请求返还工资30万元。
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我们来看判决结果怎样。
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合同尚未成立,故对于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因陆某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
因此,关于公司主张陆某酌情返还工资款30万元的理由正当,且数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结果
公司上诉主张虽然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因陆某提供虚假学历,故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公司认可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故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书并未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并非同一概念,故公司上诉主张劳动合同已经成立且无效,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陆某上诉主张其虽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但其工作能力得到公司领导认可,完全能够胜任工作,且公司共支付陆某工资114193.5元,陆某不应返还公司工资卡30万元。
对此,法院认为,陆某明确认可其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与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款。
关于工资款数额,陆某一审明确认可实际收到公司424608.54元,其二审反言公司仅支付其工资114193.5元,但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鉴于陆某事实上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陆某返还公司工资款30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当下招聘市场的鱼龙混杂,入职面试造假者越来越多,企业被欺骗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
根据相关条文,因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并无需支付补偿。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只要缺少以下其中一个要件
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雇!
第一、劳动者实施了欺诈行为
劳动者的欺诈手段既包括了提供假简历、假身份、假经历等欺诈行为,也包括劳动者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等行为。
第二、劳动者的欺诈行为需要导致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劳动合同
这要求劳动者的欺诈内容与公司的录用条件具有关联性。
例如,公司招聘销售经理,需要有五年以上销售经验,劳动者对此提供了虚假的五年销售经历,让公司信以为真签订了劳动合同。
第三、用人单位应掌握充足的证据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需要证明以下内容:
(1)证明员工存在与简历上记载的事实不一致、足以影响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
(2)证明造假的简历是由员工本人提交,并且员工明知该简历存在虚假内容。
(3)如用人单位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提供虚假简历的法律责任,需要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四、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审查及谨慎注意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因此,对于部门经理、总监等重要岗位的招聘,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的学历信息、工作履历信息进行背景调查,以核实员工简历的真实性。
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审查及谨慎注意的义务,其作出的解雇决定也有可能被司法机构认定为违法。
声明:本文内容来源网络,供学习交流之用,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