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消防部门行使的是综合监管职能,而其他部门甚至是部分地方的党委政府则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认为消防部门实施的是行业监管。日常工作中,常常看到在有些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的行文中,出现“消防行业”的表述,致使消防综合监管的概念进一步模糊和淡化,甚至陷入认识误区,有必要进行梳理和澄清。
需要辨析的是,在文件或者讲话中出现的消防行业、消防领域的提法,有的仅仅是行文习惯,或者出于表述方便,从语义学来看,并不必然就是把消防监管归类为行业监管。
真正需要澄清的,是在思想认识上就把消防监管视为行业监管的误区,而非行文表述上的习惯。
首先,来看看相关文件的规定。
《国家消防救援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条明确,国家消防救援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这个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上可以查询全文,其权威性自然不容置疑。
然而,知其然还得知其所以然,妄图仅仅依靠一纸文件去左右或扭转人们的思想,是很不现实的。
这里再略作申述。
先抛出一个问题。如果说消防监管是行业监管,那么需要追问的是,监管什么行业?监管什么内容?
有人会回答,监管消防行业,监管消防安全。
如果再追问什么是消防行业,或许有人会回答,就是消防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呀。
很显然,这样的回答是典型的同义反复和循环论证,经不住驳斥。
虽然当下人们普遍不喜欢听道理,但看来就这个问题还不得不再多讲点道理,让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
说消防监管是综合监管,是由消防治理或者消防监管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消防治理的对象,呈现出高度的弥散性和异质性特征,或者说消防治理对象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这个不确定性不仅仅涉及到人的不确定性,还涉及其他因素的不确定性。
这里从时间、空间以及人的因素来分析,火灾风险可谓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无人不涉。从时间来看,一天24小时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而且很多火灾尤其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发生在夜间时段。从空间来看,无论是工矿企业、商场市场,还是养老机构、居民家庭,无论是高档住宅、还是贫民窟,都有可能发生火灾。从涉及的人来看,无论是襁褓中的婴儿、呀呀学语的儿童,还是青壮年、老年人,不管健康与否,都是火灾威胁的对象。这是火灾事故与道路交通、生产安全等事故明显不同的地方。虽然道路交通、企业生产等方面也或多或少存在这样的特征,但是却没有火灾表现得这么突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发生于驾驶员群体,如果不开车上路,发生事故的几率相对小很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企业职工群体,大部分受害对象是成年人。
当然,也不排除有少数极端的情况,比如大货车冲出道路撞倒了民房、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人被车撞了、化工厂爆炸威力巨大波及到远处的民房等,但这种“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事件毕竟是小概率事件,不是常态。
而火灾事故则不一样。在一个大型商场上班,或者居住在一栋高层建筑里,就算你自己的行为是安全的,但只要这个区域内有一个人的行为不安全,你都可能会成为火灾的受害对象。古人说的“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以及“火烧连营”就是这个道理。
总体而言,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的治理对象表现出较强的聚合性、同质性特征,而消防治理对象则呈现出高度的弥散性、异质性特征。
可以说,消防工作涉及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行业。消防本身不是一个行业,也不是一个领域,而是涉及所有行业、所有领域。
因此,消防监管是综合监管,而非行业监管。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辨析消防监管是综合监管而非行业监管,并非出于意气之争,更不是说综合监管就要凌驾于行业监管之上,而是出于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迫切需要。只有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只有各行各业、社会各界、全体公民都参与到消防工作中来,只有真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织密火灾防控网络,最大限度确保每个人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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