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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应读者的要求,让我聊聊以下这个法治新闻:
中国驻孟加拉国使馆提醒中国公民,严格遵守涉外婚姻法律法规,远离非法中介,不要轻信各类短视频平台跨国相亲、婚恋宣传,消除“买外国媳妇”的错误思想,谨慎赴孟娶妻。
一、根据中国法律,任何婚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请中国公民远离经营类跨国婚姻中介,不要落入网络婚托诈骗陷阱,以免人财两空。如有上当受骗者,请立即向国内公安机关报警。
二、孟加拉国严厉打击人口贩卖行为。非法涉孟婚姻者可能会涉嫌贩卖人口而被逮捕。根据孟《刑法》《反人口贩卖法》,组织贩卖人口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终身监禁,甚至死刑,并处50万以上塔卡罚金。教唆、策划、实施或帮助实施贩卖人口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塔卡以下罚金。
三、孟加拉国司法程序冗长。若涉嫌贩卖人口被捕,从警方立案到法院宣判将耗时数月甚至数年,严重影响家庭团聚及未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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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以中国驻外国大使馆云淡风轻、岁月静好、波澜不惊的沉稳性格,能够大段大段地发这样的警示信息,只会说明两个问题:
1、中国男子到孟加拉“买外国媳妇”的情况已经相当严重;
2、孟加拉对这种“跨国人口拐卖”行为向大使馆提出了严重抗议;
当然,这些都是宏观层面,微观层面是因为近日有一名河南男子在孟加拉国意外身亡,全身多处受伤引,由于现场无监控,目前孟加拉警方还未锁定嫌犯,而这名男子曾三次前往孟加拉国,后两次是为娶妻,并已与当地女子举行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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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聊这个社会现象的法律问题前,先聊一下这里面的社会问题。
这主要也包括两方面。
1、找中国媳妇的经济压力太大,买外国媳妇相对“性价比”更高
昨天看到这样一个征婚启事,当然不排除是个段子,但也从一定程度反映了现在彩礼畸高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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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的严峻压力下,很多未婚男青年自然会把目光投向“性价比”显得更高的“外国媳妇”上。
2、“民族自豪感”带来的“跨国婚姻自豪感”
不知曾几何时(可能是从“厉害了,我的国”之类的宣传开始),在很多社交媒体上就流传着这样一些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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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是周边国家年轻漂亮、貌美如花的女孩子,都会疯狂的爱上中国大龄单身男子,哭着喊着地要嫁给他们。
不要问为什么,问就是“大国崛起”、“民族复兴”。
这些短视频下面,充满了各种询问的留言。
越南新娘、柬埔寨新娘、菲律宾新娘、巴基斯坦新娘、尼泊尔新娘、乌克兰新娘、俄罗斯新娘,现在又多了孟加拉新娘。
我相信,那名不幸遇害的河南男子,想必也是抱着这种“中华婆罗门”心态去孟加拉娶亲的。
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且不说到底中国男子在周边国家是不是“中华婆罗门”,是外国年轻漂亮未婚女性眼里的香饽饽,就说这里面的法律风险,就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下面就说一下法律问题。
公告中提到的中国法律,其实是指这个诞生于三十多年前的一份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及某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串通境外人员,借介绍婚姻之名,将我国一些妇女骗出境外,酿成不少悲剧,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民族尊严和民族感情。为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保障我国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声誉,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对已成立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清查,一经查出,坚决取缔;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要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继续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这种婚姻介绍的个人,一经发现,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且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惩处。同时,当地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任何人如发现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单位和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个人,可向各级民政、公安部门举报。我驻外使、领馆如发现国内的单位或个人串通境外人员从事不正当的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应及时报告民政部和外交部。
二 、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不得播放或刊登涉外征婚广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张贴或散发此类征婚广告。
三 、加强国内婚姻介绍归口管理。目前,国内婚姻介绍由于缺乏归口管理,出现了放任自流的状况,这也是导致涉外婚姻介绍混乱的原因之一。为此,今后凡申请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本通知内容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这份文件中,明确了两个内容。
1、涉外婚姻介绍业务是违法行为;
2、查处后没收非法所得;
这两条基本内容,结合民法典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实践中,如果中国男子和跨国婚姻中介签订婚姻介绍中介服务合同,并缴纳服务费,但没有能如愿娶到外国媳妇,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比比皆是。
例如:小文与某跨国婚姻介绍中介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缴纳16万元中介费,服务公司承诺一定让他娶到一个貌美如花的00后越南处女,结果小文到越南后,中介公司也确实给他介绍认识了一名女子,小文也颇为满意,便与该女子同居了几天,后随女子一起回越南某地办理结婚手续,在国外下飞机后,小文便与该女子失去了联系,小文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16万元,中介公司以小文性虐待越南女子致其逃跑为由拒绝返还中介费,后小文向人民法院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中介公司返还16万元中介费。
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出现以下几种判决(裁定)。
1、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跨国婚姻介绍违法,中介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通知》,应先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如相关部门处理后仍未解决,再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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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全额返还
法院认为:跨国婚姻介绍违法,中介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判决全额返还。
参考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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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部分返还
法院认为:跨国婚姻介绍违法,中介服务合同为无效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双方都有过错,判决酌定返还部分。
参考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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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是那句话,全世界的女人都想嫁给中国男人?几个菜啊,喝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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