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十余年的项目为何突遭重罚?行政机关程序合法为何被最高法推翻?
某公司2004年通过招商引资建设文旅项目,在行政机关出具用地预审、规划许可等文件但未完成土地转用审批的情况下,先行建设并运营十余年。2023年,行政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为由没收地上建筑并拆除。经最高法再审,认定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确认违法但不再撤销。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1. 信赖利益保护,行政机关默许建设却事后追责。行政机关长期出具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甚至发函要求企业“加快建设”,构成对违法用地的默许。最高法指出,企业基于行政机关行为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处罚未考虑行政机关过错,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条“过罚相当”原则。2. 历史遗留问题应补救优先,行政机关怠于补办用地手续。省级部门曾批复“允许补办历史用地手续”,但行政机关仅补办部分地块,怠于履行补救义务。最高法强调,对历史遗留问题应优先采取补正措施而非直接处罚。3. 违背过罚相当原则,没收十年建筑远超必要限度。企业建筑符合规划且已运营十年,直接没收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最高法援引《行政诉讼法》第74条,指出处罚应与违法程度匹配,本案应优先责令补办手续而非没收。
本案提示各位企业,对已建成项目,立即归档行政机关出具的各类许可、会议纪要,建立“信赖利益档案库”;每季度向行政机关发函催办用地手续,保留邮政回执与签收记录;委托专业机构测算处罚导致的就业损失、税收减少等数据,作为法庭抗辩依据;在诉讼中援引《行政许可法》第8条,主张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已生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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