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保证以后绝不做出该行为,
对此向法官道歉。”
案情回顾
在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汪某某、江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程某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服,多次通过微信辱骂、威胁恐吓承办法官,甚至在法官对其进行多次提醒并向其解释如不服判决结果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继续维权后,仍拒不悔改,言辞激烈、态度恶劣。
法院审理
婺源县人民法院认为,程某某多次谩骂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考虑到程某某系初犯,且经当面提醒谈话后认错态度良好,故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口头训诫。
事后,程某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今后绝不再犯,并出具《具结悔过书》向法官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当事人如对人民法院判决有异议
可以通过正当途径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辱骂、威胁法官
不仅是对司法工作者的侮辱
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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