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围绕非国有公司分上下两篇讨论八种刑事犯罪——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可分为禁止性的忠实义务行为和限制性的忠实义务行为。前者是指公司法181条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后者是指虽然原则上禁止,但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取得豁免。主要是指董监高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如果利益冲突的事项已向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则该等利益冲突可予以豁免。本文上篇将围绕董监高违反禁止性的忠实义务行为展开。
新公司法第181条禁止公司董监高的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当严重违反上述禁止性的忠实义务或者违法数额较大/巨大时,将可能根据具体情形而触发如下刑事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订)(“《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职务侵占罪中,主体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贪污罪)。行为人主观上有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顾名思义,行为人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便利条件。这种职权既包括其日常岗位所具有的职权,也包括由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授予的职权。职务侵占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包括虽未占有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等。
职务侵占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行为人通过虚构投资项目或者虚构合同骗取公司的资金或财物;在业务往来中,通过收取佣金、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并隐瞒不报或据为己有,或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佣金、回扣等不正当收益;将公司研发的技术成果、专利等私自转让或泄露给外部单位或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立案追诉标准二》”),对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的标准为人民币三万元。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按照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分为三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数额较大是指6万元到100万元,数额巨大是指100万元至1500万元。对数额特别巨大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多参考贪污罪的标准,即1500万元以上。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较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观目的为暂时使用,而非据为己有。虽然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常有争议。
根据《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可以分为“归个人使用”以及“借贷给他人”两种类型。《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7条第2款对“归个人使用”规定了具体情形:(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牟取个人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明确挪用资金借贷给他人是指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
由上述可见,挪用资金强调以个人名义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本人,其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使以单位名义挪用资金,也是由某个自然人自行决定,而非经过单位的内部决策程序或履行必备手续。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7条对挪用资金的不同情形规定了相应的立案追诉标准。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及进行营利活动的,立案标准为五万元;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立案标准为三万元。根据《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11条,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当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超3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是指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400万元以上;当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是指6万元以上或200万元以上。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下的“数额特别巨大”亦无全国统一标准,某些地区参照1500万元的贪污罪的标准予以认定。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并未将一些特定关系人(如亲属、情人、合作伙伴等)收受财物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从这一点上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打击的范围要小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这种便利可能是直接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也可能是凭借自己的职务、地位、岗位,控制或利用第三人的权限。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案追诉标准是3万元。《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数额较大为6万元到100万元,数额巨大为100万元至1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亦较多参考贪污罪的标准,即1500万元以上。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19条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如下几种行为:(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主要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知识产权解释(三)》,如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二年内因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而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如因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当然量刑时还应当从主观恶性、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情节的严重程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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