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是这样的,一名18岁的“少女”因情绪极端且消费无度,男友与其分手。分手后,“少女”大概是觉得前男友还不错,又找到前男友要求复合。其中有个细节,不知是防身还是意图报复或者威胁,“少女”提前准备了水果刀。
但是前男友仍认为两个人不适合继续,就没同意,“少女”不干了,在激烈的争吵中情绪再度失控,并用水果刀划伤了前男友的颈部、面部及耳部。经鉴定,轻伤一级。
法院经综合考虑判决“少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就这,都给定罪量刑了,依然没有稳住“少女”的情绪。在缓刑期间,“少女”又多次言语羞辱、威胁受害者,并发表各种极端言论。
这个时候,“天使”及时出现了。承办法官在得知可能危及缓刑考察以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少女”。在长达两个小时的通话中,法官化身“知心姐姐”耐心倾听、温柔疏导。然后,又联系了“少女”的父母,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在三次回访、多次电话沟通后,“少女”终于放下来执念,表示将重新开启生活。“少女”的父母写来了感谢信,法院便写了一篇饱含温情的文章《“女儿曾以为人生就此毁掉……”》发表在官方号上,详述了这个“司法挽救迷途少女”的暖心故事。
纵观整个故事,讲真,这要是性别一换,指定骂声一片,不止事件中的法院和法官要被骂个狗血淋头,甚至于声势浩大地定义中国的法治和司法不知倒退多少年——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当然,现在也有人批评,但是声浪不高,而且这年头男人消费能力不如狗。无利可图且很大可能遭遇“女拳”集体攻击的情况下,不仅流量赚不到还可能万劫不复,因此资本、媒体都避之不及。
回到案件,前面怎么判,法院有自己的一整套逻辑自洽的说辞,此文不再“抬杠”。单说缓刑考验期间,罪犯的那种咄咄逼人、再犯可能性极大的问题,法院的处理可以说让人不可理解。
首先,法官群体不是经常抱怨人多案少矛盾突出吗?怎么在这件事上就有时间和精力去如此的大费周章、三番五次?思来想去,大概是被宣传任务被逼得的吧?总要做点文章交差嘛。反正不管人民群众怎么看,只要上级和领导高兴,那就行呗。
这好吗?文章发出来以后引起的舆论反噬已经说明玩砸了,目前文章也已经删除,但观者对法院对法官对司法的偏见再一次地加深了。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这也可见法院在宣传上的敏感性不足,对舆论把握的能力欠缺,导致普法宣传的社会效果太差。
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法官有一种迷之自信,就真的觉得自己做的没错,真的是在落实好“司法要有温度”的要求。可是,司法不止要有温度,首先和主要要有力度啊,这是前提和必须。
18岁已经是成年人了,有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和义务。本来判处缓刑已经是“放过一马”,作为带罪之身竟仍不知悔过,依然嚣张跋扈。那不止是打法官的脸,还有对法律的羞辱。其结果,还以德报怨?
咱说句实在话,靠教育靠感化让罪犯迷途知返,还要刑罚要刑法要司法要法律干什么?还要法院要法官要监狱要暴力机关要国家机器干什么?干脆就地解散、另谋出路吧。与其相信这个,真不如相信我是秦始皇,起码这个可能性大一点。
还有一点,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受害人的伤害。你法官可以化身“知心姐姐”挽救迷途“少女”,那么谁来当那位受害“前男友”的“苦海明灯”呢?光考虑到罪犯的人生可能被毁掉,有没有考虑到受害人的人生会如何?
法官的职责本应是主持正义,不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给受害人一个正义的交代上,反倒把更多的心思花在拯救罪犯身上——你是法官不是法师,在沽名钓誉做文章、沾沾自喜邀功上,这不是本末倒置、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吗?
所以说,对罪犯的判决对恶行的惩戒有力度,才是对受害人及广大人民群众有温度。反之,对罪犯的有温度,却是对受害人有伤害度。即便有那功夫有那温度,多给受害人及其家人点不是更好吗?如果这点都认识不到,还是趁早回家卖红薯吧。
但是,造成这样的局面也不能全赖承办法官,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上有所好,下必从焉。也就是说,上级和领导喜欢既要又要,喜欢司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甘蔗没有两头甜。这样的要求其实在个案中是很难平衡的,但不做又不行,任务已下、指标已定、考核已来,不做就通报你、就处理你,就给你穿小鞋、让你坐冷板凳,所以法官有时候不得不为赋新词强说愁、无病呻吟造文章。
时间一长,自然就魔怔了,光想着温度,把力度忘到爪哇国去了。在宣传上的蹩脚,在司法上的偏颇,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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