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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7微言之“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加权平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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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对于不少初次接触IFRS17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人来说,在对准则的复杂性“望洋兴叹”之余,往往也惊讶于准则在保险合同负债折现率上的规定相较之前保险合同准则远为繁复。

例如:对资产负债表上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要使用当前利率折现(current discount rates);而对于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下文中的保险合同均指: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不再重复说明)的合同服务边际的计息、变动(以下简称:CSM的后续计量)以及行使OCI选择权时计算将保险财务收益或费用(以下简称: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又要使用所谓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the discount rates at the date of initial recognition)……

而且,根据准则第28段,这所谓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居然还可以变动:

在准则B73段中,进一步将这种变动称之为加权平均(weighted-average),却又并未做出任何展开说明,诸如:究竟如何加权平均?可以使用什么方法进行加权?[1]

然而,仅仅从准则规定“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的诸多用途(参见准则B72(b)-(e)段)就可以知道,其在准则中的作用不可小觑。面对准则本身于此的语焉不详,行业内难免莫衷一是,以致在这个问题上,又呈现出各司有各司的“高招儿”局面。

当前国内正处于利率长期下行趋势,人身险行业的负债端普遍承受较大压力。在此背景下,如何既合规又合理的选取折现率加权平均方法,就不再仅仅属于技术上的细枝末节,而是对于人身险公司财务报表的稳定性乃至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了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在准则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对行业现行的主要处理方法进行一番疏理,供行业同仁们探讨。

二、准则相关规定

(一)

何谓加权平均?

根据上文引用过的准则第28段,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① 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应使用所谓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the discount rates at the date of initial recognition);

② 由于一个保险合同组可以包含签发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保险合同(准则第22段),因此在合同组初始确认后,其包含的保险合同依然可以被添加;

③ 如果保险合同组只包含一个保险合同,那么对其“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将不会存在异议。但实际上保险合同组往往包含了签发时间在一年之内的诸多合同。此时所谓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就不再是字面意义上初始确认日那一天的折现率,而是随着诸多保险合同逐期被添加进合同组,可能会逐期发生修改(revise)的折现率,尽管其依然被称为“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

那么,“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究竟是如何发生修改的呢?准则B73段给出了一个说明:

修改后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指保险合同组签发时点所在期间内的加权平均折现率。

或者可以说,如果合同组内的每一个保险合同有其签发时点对应的当前折现率,那么合同组整体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就是对其中包含的所有合同各自签发时点对应的当前折现率进行加权平均后的结果。

当合同组不再添加进新的保险合同时,即所谓的合同组“关闭”时,对合同组的后续计量(包括CSM的后续计量及行使OCI选择权时计算将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将使用此加权平均后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即行业内所谓的“锁定折现率”。

(二)

必须加权平均吗?

另外,可能有人会问,既然按照准则B73段的规定,主体可以使用(may use)加权平均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那么是否意味着也可以不使用加权平均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呢?或者说,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使用呢?

对此准则并未明确说明,但从准则相关规定中,可以合乎逻辑地进行推论。

首先,根据准则33段规定,主体可以在汇总程度较高的层级,如合同组甚至合同组合层级,估计未来现金流。然后将其合理的分摊至合同组。

当在合同组层级估计未来现金流时,较难从中直接区分出具体合同对应的未来现金流。因此,只能使用一条折现率,即合同组初始确认日当天的折现率进行计量。此时显然并无对“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加权平均的必要。

其次,根据准则B72(b)-(e)(i)段以及B73段,加权平均后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应用于对合同组CSM的后续计量以及行使OCI选择权时计算将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

合同服务边际为合同组层级的科目,并不存在保险合同等低于合同组层级的合同服务边际金额,也并不存在对应于合同组内不同签发时点的合同服务边际金额。因此,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只能使用加权平均后的一条折现率曲线。对于行使OCI选择权时计算将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同样如此。

因此,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以下简称:无须进行加权平均的情况),否则“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均需进行加权平均:

① 将合同组按合同签发时点进行更细的划分,使得合同组内的所有合同具有相同的签发时点;

② 在汇总程度较高的层级,如合同组、合同组合等层级,估计未来现金流。

三、行业现行的主要处理方法

虽然在国外的准则实施中,确实存在将逐个保险合同单独设置合同组的情况,从而无需对其“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再进行加权平均,但这种特殊的合同组划分,目前在国内尚比较少见。就笔者所知,国内行业在准则实施中,基本还是进行了“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的加权平均处理。

正如上文所述,准则B73段虽然规定了可以使用加权平均(weighted-average)的折现率作为合同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但对于具体如何进行加权平均,却三缄其口。

对此,目前国内行业主要存在两大类加权平均处理方法:简单加权平均法与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

下面,将首先简要介绍两类处理方法,然后再对其进行进一步分析。

(一)

简单加权平均法

简单加权平均法,顾名思义,就是使用某种权重,对合同组内不同签发时点合同对应的当前折现率曲线按各自的权重直接进行相加,从而得出一条修改后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曲线。

在目前的行业实务中,使用这类方法的公司一般选取各月的保费、保额、保单件数或者合同服务边际作为权重,在年度报告日对一年内12个月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进行加权平均,从而得出该年度初始确认的保险合同组最终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即所谓合同组的“锁定折现率”)[2];并在该年度报告日以及后续计量时使用。

以上步骤,可图示如下:

实务中,在具体加权计算时,对于各月“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可能还存在一些处理细节上的不同[3],但这些相对来说无关宏旨,篇幅所限,在此不予赘述。

(二)

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

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也有称之为:拉平收益率法),简单讲,就是通过求解一条平准利率曲线,使得将其作为折现率进行合同组初始确认的计量时,与合同组中不同签发时点的保险合同分别使用对应时点的当前折现率曲线计算得出的合同组初始确认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金额相等。这个求解过程类似于Excel中的单变量求解(Goal Seek)以及内部报酬率(IRR)计算。通过求解出合同组的这样一条平准利率曲线,作为“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实现对不同签发时点的当前折现率曲线进行加权平均。

对于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在具体操作时同样存在一些处理细节上的不同。只不过这里处理细节上的不同,属于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因而有必要展开说明一下:

① 中期报告(若有)与年度报告均使用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以下简称:完全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

② 在中期报告时不进行折现率加权平均,而仅在年度报告时使用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以下简称:年度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

③ 在中期报告时使用简单加权平均法,而在年度报告时再改为使用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以下简称:混合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

④ 在求解平准利率时,还有的做法不考虑合同组内合同签发时点的不同,而将不同合同在各自签发时点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直接相加。即将全部保单视为在同一时点签发,不考虑由于签发时点的不同导致的货币时间价值(以下简称:拉齐签发时点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

为了更好理解,以“完全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为例,对具体做法进行图示如下:

① 在第一个中期报告的报告日T1时点

在中期报告日T1时点,合同组由初始确认时点T0至T1期间内签发的保险合同组成。对此时合同组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求解[4],得到平准折现率DISC1,使得将DISC1作为折现率进行合同组初始确认的计量时,与合同组在T0至T1期间内不同时点签发的保险合同分别使用对应时点的当前折现率折现[5]得到的合同组初始确认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FCF1金额相同。从而以此作为合同组在中期报告日T1时点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

② 在后续中期报告的报告日Ti时点

在后续中期报告日Ti时点,合同组由初始确认时点T0至Ti期间内签发的保险合同组成。对此时合同组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再次求解,得到修改后的平准折现率DISCi,使得将DISCi作为折现率进行合同组初始确认的计量时,与合同组在T0至Ti期间内不同时点签发的保险合同分别使用对应时点的当前折现率折现得到的合同组初始确认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FCFi金额相同。从而以此作为合同组在中期报告日Ti时点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

③ 在年度报告的报告日

在年度报告日,合同组包含的保险合同最终确定。对此时合同组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再次求解,得到修改后的平准折现率DISC,使得将DISC作为折现率进行合同组初始确认的计量时,与合同组中不同时点签发的保险合同分别使用对应时点的当前折现率折现得到的合同组初始确认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FCF金额相同,从而以此作为合同组在年度期报告日时点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

同时,对基于日历年度设置的保险合同组,在年度报告日合同组包含的合同最终确定,因此用于后续计量时平准折现率DISC将不会再发生修改,即所谓的对其进行了锁定。

(三)

两类方法的比较分析

在简要介绍“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的两类加权平均方法后,再让我们对这两类方法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

1

准则规定的符合性

“欲知自下升高处,真伪先须辨古今。”首先,我们需要审视一番行业内现行的这两类“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加权平均方法及其各自涉及的诸多操作细节,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

在进行初始确认时的计量以及后续计量时,加权平均方法是否能够在准则规定上成立,可以从以下四点进行把握:

报表编制方式

对“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的影响

准则B137段规定,允许公司选择“变更之前中期报告的会计估计”作为一项会计政策(参见本系列之前发表的文章《》)。

首先,排除上文提及的合同组按签发时点划分。这种特殊情况下无须对签发时点的当前折现率进行加权平均。

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当公司选择按YTD的方式编制报表时,对于在报告期内初始确认的合同组,应在后续中期报告(若有)及年度报告中重算其初始确认计量结果,因此应使用加权平均后的折现率对合同组进行初始确认的计量。即若公司编制中期报告,则变更了之前中期报告时对合同组进行初始确认的折现率这项会计估计。

当公司选择按PTP的方式编制报表时[6],由于不能变更之前中期报告的会计估计,因此折现率加权平均涉及的合同组内合同的签发期间不能超过中期报告的期间,否则合同组在后续中期报告计量时,由于添加进了新的合同,进行加权平均后“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肯定会发生改变。这就造成,除非合同组按中期报告的频率或者更细颗粒度进行划分(例如:若中期报告为季报,则合同组按合同签发季度划分),否则无法使用加权平均后的折现率进行后续计量(包括CSM的后续计量及行使OCI选择权时计算将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

初始确认的计量层级为合同组

根据准则第25-28及32段规定,“确认”及“初始确认”的对象均为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的未来现金流现值、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等均为合同组层级的项目。

因此,未来现金流现值、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等项目作为折现值,在合同组初始确认时,应反映合同边界内所有现金流在合同组初始确认日的货币时间价值。

换一种更形象的说法,在对合同组进行计量时,映入眼帘的应该只有合同组整体的现金流。从中看不到其中任何单个合同的现金流,也分别不出哪些现金流属于哪些合同。也就说,只见森林(合同组),不见树木(合同、险种)。

只是对于人身险行业来说,由于长期使用精算软件逐合同的预测现金流,计算其现值。在之前的保险合同准则下,负债的计量单元也往往是合同甚至合同中的险种。这就造成了行业内在计量保险合同负债时,往往只见树木(合同、险种),不见森林(合同组、合同组合)。而在IFRS17准则下计量合同组时,人身险公司依然基于精算软件逐合同的预测现金流并计算其生效时点现值,然后对其求和汇总到合同组。从而进一步加深了“思维定势”——合同组的计量也只能逐合同甚至逐保单险种计算。

基于这种“思维定势”,在合同组初始确认计量的实务操作中,对于报告期内不同时点签发的合同(无论使用哪一类折现率加权平均方法),不少公司分别将其现金流折现到每一份合同的生效时点,然后对其简单相加就得到了合同组最终初始确认的金额,从而忽视了不同签发时点带来的货币时间价值。上文提及的“拉齐签发时点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正是这种实务操作的一种体现。

这种实务操作的认识论根源,在于其依然坚持从逐合同出发理解初始确认与计量的“思维定势”,而未能完全遵循IFRS17准则基于保险合同组进行初始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而在这种“思维定势”下,将现金流折现到合同生效日之前的某个时点,甚至堪称“离经叛道”。

而对于财产险行业来说,恰恰由于较少接触人身险精算软件,因此在计量合同组时,往往使用专门的IFRS17准则计量系统直接预测合同组的未来现金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折现。从而不会出现类似人身险行业的“思维定势”。

可见,在这方面,折现率加权平均的不同处理方法本身并不必然存在问题,问题在于实务操作中的具体做法。

初始确认计量的未到期责任负债

的履约现金流为当前折现率下金额

准则第36、B72(a)段规定,在合同组的初始计量时,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应为当前折现率下的结果。

如上文论述,既然除特殊情况外,均需对折现率进行加权平均以用于合同组CSM的后续计量以及行使OCI选择权时计算将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但是在合同组初始确认的计量时,依然存在使用加权平均前的折现率,还是加权平均后的折现率的问题(以下将这个问题称为:初始确认计量时使用何种折现率)。

如果初始计量时使用加权平均前的折现率,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显然为当前折现率下的结果。

如果初始计量时使用加权平均后的折现率,应使其计量结果与使用当前折现率下的结果相同。如果结果存在差异,则属于金融风险及其变动的影响,与未来服务无关(根据规则B97(a)段规定),从而(根据规则B128段规定)应被计入IFIE。

另外,再考虑到报表编制方式的影响(如上文所论,当公司选择按YTD的方式编制报表时,初始计量时应使用加权平均后的折现率),结合以上初始确认计量时使用何种折现率与报表编制方式两个维度,可以对两类加权平均方法作一番具体分析:

① 简单加权平均法

简单加权平均法只是使用某种权重对折现率进行简单加权,导致使用加权前后的折现率往往会计算得出不一样的初始确认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金额。

因此,当公司选择按YTD的方式编制报表时,应调整使用加权平均后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进行的初始确认计量结果,并将此变动金额计入IFIE。

而当公司选择按PTP的方式编制报表时,根据上文论述,除非合同组按中期报告的频率或更细颗粒度划分,否则只能使用加权平均前的折现率进行初始确认,从而不会存在此方面的问题。

② 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

对于“完全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无论在中期报告(若有)还是年度报告中,由于在求解平准利率时,计算得出的合同组初始确认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与合同组中不同时点签发的保险合同分别使用对应时点的折现率得出的金额相等,确保了折现率加权平均前后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不会因为加权平均本身发生变动,从而会避免在此方面出现问题。

然而,对于并不纯粹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如:“混合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年度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显然此方面的问题对于中期报告来说依然存在。

而且,此方面的问题,还会导致“年度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无法成立。

为什么这么说呢?

对于在中期报告时不进行折现率加权平均的“年度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来说,中期报告的存在乃是其前提条件。

而根据上文对于折现率加权平均必要性的说明,在中期报告中也需对折现率进行加权平均,除非合同组按合同签发时点进行划分。

即便对于这种特殊的合同组划分方式,当公司选择按PTP的方式编制报表时,如果中期报告不进行加权平均,则在年度报告时不能变更之前中期报告的会计估计,因此也不能进行加权平均。这就会与“年度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在年度报告日进行折现率加权平均的做法相冲突。

而当公司选择按YTD的方式编制报表时,应使用加权平均后的折现率进行初始确认,从而同样与“年度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的做法相冲突。

因此,从准则的规定来看,“年度的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是无法成立的。

CSM的后续计量等

使用加权平均折现率

根据准则B72(b)-(e)、B73段规定以及上文的分析,除非合同组按签发时点细分,否则应使用加权平均后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对CSM进行后续计量及行使OCI选择权时计算将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

对于之前报告年度初始确认的合同组,其“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已经被“锁定”。而对于在报告期内初始确认的合同组,其“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还存在因加权平均而被修改的可能。这就导致在后续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由于“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的变动,可能会在CSM的后续计量以及行使OCI选择权时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计算等处出现问题。

① 简单加权平均法

当公司选择按YTD的方式编制报表时,如前文所论,由于YTD方式本身要求使用加权平均后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在后续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重算了其初始确认计量结果,同时也就重算了初始确认时预期在后续中期报告日及年度报告日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金额。这样,在中期报告日及年度报告日,“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的加权平均自然不会导致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的预期与实际发生变动。

当公司选择按PTP的方式编制报表时,既不能变更之前中期报告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初始确认金额,也无法变更初始确认时预计的报告日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金额。此时使用简单加权平均后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进行报告日的计量,仅仅这个因素就会很容易造成合同组在报告日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相较初始确认时的预期金额发生变动。而且此变动同样属于金融风险及其变动的影响,与未来服务无关,应被计入IFIE。

为了更加清晰的展示其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在此举一个例子。假设:公司选择按PTP的方式编制报表,在合同组初始确认时,预期年度报告日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为100元;如果在保单件数、非金融假设、相机抉择假设等方面预期与实际完全一致,那么在年度报告日,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也应为100元。此时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变动导致的合同服务边际的调整应为0。

但在年度报告日,由于在中期报告日后合同组继续添加了新的合同,使用简单加权平均法得出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相较之前中期报告日就会发生修改。尽管其他方面预期与实际完全一致,但因为使用了修改后的折现率计量报告日的合同组,其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仍然会发生改变,假设变为了102元。而此时又由于不能变更初始确认时预计的报告日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金额,导致初始确认时预期的年度报告日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仍为100元,从而产生了2元的变动。此变动本应属于金融风险及其变动的影响,与未来服务无关,从而应被计入IFIE(即IFIE增加2元)。

在年度报告日,如果并未调整折现率曲线加权平均后的报告日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102元,并将此变动的2元计入IFIE;而仅仅直接使用简单加权平均法得出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计量年度报告日的合同服务边际,即直接使用102元进行计量,则必然会造成此2元的变动对合同服务边际进行了调整,而并未被计入IFIE。

② 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

当公司选择按YTD的方式编制报表时,与简单加权平均法相同,报告日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的金额也不会仅仅由于进行加权平均而发生变动。

当公司选择按PTP的方式编制报表时,与简单加权平均法相同,也会出现合同组在报告日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发生变动的情况。因此,也应调整报告日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将此变动的金额计入IFIE。

(5)

小结

综合考虑报表编制方式与初始确认使用的折现率两个维度,不同加权平均方法对于准则规定的符合性如下:

进而在“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加权平均问题上,各种方法适用的报表编制方式以及为了符合准则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可见,对于两类加权平均方法,并没有其中哪一类一定符合准则规定。需要结合具体处理细节以及公司报表编制方式,进行具体分析。

2

实务操作的便利性

简单加权平均法“貌似简单”

表面上看,简单加权平均法似乎更加简单易行。具体实施中,可以从系统里直接提取相关保费、保额、保单件数或者合同服务边际数据,再导入各签发时点的折现率,由系统完成加权平均。或者,也可以通过Excel等工具在系统外完成。

但结合上文对准则规定符合性的分析,如果使用简单加权平均法,还需在初始确认计量或报告日计量,对由于“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加权平均造成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动进行调整,并将此变动金额计入IFIE[7]。

而添加了此计算环节后,在实务操作,特别是计量流程上,简单加权平均法就不再如字面上那般简单了。

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略显复杂

由于需要求解平准利率,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显然在操作上会相对复杂。具体体现为:

① 计算过程需专门搭建计量模型。

该方法由于需要在合同组层级逐一求解平准利率,往往需要在精算软件中搭建专门的计量模型。

② 更加“棘手”的是,求解平准利率存在多解以及无解的可能性。

从结果层面来看,简单加权平均法用到的保费、保额、保单件数或者合同服务边际等数据都客观存在,通过简单加权后一定能得到加权平均后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

然而,对于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由于合同组内合同分布的变化、各签发时点的初始确认折现率曲线的差异等因素,在实际求解平准利率的过程中,完全可能会遇到多解(含负数解)以及无解的情况。

其实,与这个求解过程类似,在单变量求解(Goal Seek)以及内部报酬率(IRR)计算时,也会遇到同样情况。

根据笛卡儿符号法则[8]以及笔者的经验,影响求解过程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两点:

首先,合同组的未来各期净现金流的方向变化。

合同组的未来各期净现金流,如果方向从最开始的净流入(由于保费现金流),在未来某个时点后变为净流出(超出了缴费期),则一般而言平准折现率存在正数解。而如果净现金流方向出现多次变化,则容易存在多解(含负数解)以及无解的情况。

其次,各签发时点折现率曲线的利率期限结构。

从利率期限结构角度看,当折现率曲线的远期利率随着期限发生剧烈变化时,容易存在多解(含负数解)以及无解的情况。

例如:目前行业内大多使用监管偿二代二期的寿险合同负债评估折现率曲线方法(以下简称:偿二代二期折现率曲线方法)[9],制作IFRS17准则使用的负债折现率曲线[10]。随着市场长端利率下行,使用此方法制作出来的折现率曲线,往往在趋于终极利率的第20至40年时远期利率陡升,然后从第41年起又陡降为终极利率。

使用这种方法制作IFRS17准则使用的负债折现率曲线,容易存在多解与无解的情况。

然而基于相同的基础曲线,改为使用原监管偿二代一期的寿险合同负债评估折现率曲线方法(以下简称:偿二代一期折现率曲线方法)[11],则往往可以求解出合理的平准利率。

另外,如果降低折现率的终极利率假设(例如:从监管偿二代规定的4.5%,下调为3.5%或者3%),往往也更容易求解出合理的平准利率。而且在国内利率下行的大环境下,下调终极利率假设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无解尤其是无合理解情况的出现,是否就意味着无法继续使用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了呢?其实并不尽然,使用者并非就此束手无策。

可以手工测算并寻找一个近似的平准利率,使得基于其计算得到的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与使用当前利率计算得到的金额差异最小。使用这个差异最小的近似平准利率,作为合同组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此时产生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金额差异应被计入IFIE[12],而不调整合同服务边际。

总之,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在实操上确实多少有些复杂,甚至会出现无解等“棘手”的问题,但也存在一系列应对之策。

3

对于报表稳定性的影响

简单加权平均法加剧IFIE的波动

由于仅仅选取某种权重,对合同组内不同签发时点合同对应的当前折现率曲线按各自的权重直接进行相加,简单加权平均法得到的合同组加权平均“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必然在相当程度上保持了不同签发时点当前折现率曲线的大致期限结构(即折现率曲线的“形状”)。

使用这样的折现率曲线进行CSM的后续计量及行使OCI选择权时将IFIE计入损益金额的计算,会对报表的稳定性造成一系列影响:

① 在各报告期之间,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在分布上会呈现前低后高的趋势。

当前折现率曲线的期限结构一般具有前低后高的特点,简单加权平均法得出的合同组加权平均“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继承了这个期限结构特点。这就会导致,使用这样的折现率计息后,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在各报告期之间也往往会呈现出前低后高的分布。

这种分布特点意味着,当投资收益水平在各报告期之间保持大致平稳时,投资业绩[13](即所谓的“利差”)依然会出现前高后低,甚至先利差益后利差损的情况。这种情况不但对于报表使用者来说不易理解,而且存在将利润前置,甚至人为操纵报表的可能。

② 在某些报告期,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可能会出现明显异常波动。

如上文所述,由于目前行业内大多使用监管偿二代二期的寿险合同负债评估折现率曲线方法制作IFRS17准则使用的负债折现率曲线,从而导致在利率下行的环境下,使用简单加权平均法制作出来的合同组加权平均“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在趋于终极利率的第20至40年时远期利率陡升,然后从第41年起又陡降为终极利率。

这种情况会显著放大在各报告期之间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分布的波动性,甚至会很大概率造成在接近第40年时投资业绩出现“技术性”亏损。例如:当第35至40年的远期利率动辄两位数时,投资收益较难覆盖如此高企的负债成本。

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的IFIE相对平稳

由于使用了一条平准的利率曲线作为合同组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下合同组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将仅受各报告期负债余额的影响,在各报告期之间的分布会相对平稳。从而各期之间的投资业绩变动可以更好反映实际投资水平的影响。

示例对比

为了更直观理解两类“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加权平均方法对于报表稳定性的影响,以目前行业内常见的传统型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为例[14],基于2024年末的10年期国债收益率曲线,分别使用偿二代二期与一期的折现率曲线方法,制作IFRS17准则使用的负债折现率曲线,对两类方法的财务影响进行对比。

① 偿二代二期折现率曲线方法

此时两类方法下加权平均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曲线如下图:

如前所述,根据偿二代二期折现率曲线方法的制作方法,以及其即期利率4.5%的终极利率假设,得出的折现率曲线在第20至40年时远期利率从2%左右陡升至近14%,然后从第41年起又断崖式下降至终止利率4.5%。

如果下调终极利率假设为即期利率3%,其得出的折现率曲线在第20至40年时远期利率的增幅与第41年的降幅都明显收窄;但折现率曲线在各期间明显波动的总体期限结构依然得到了保持。

简单加权平均法下加权平均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曲线,完全继承了这种利率期限结构。

而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下加权平均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均为一条直线,只会随着终极利率假设升降。且平准曲线在大约前15年左右高于简单加权平均法下的曲线,之后又会总体上低于后者。

基于这样四条“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曲线,合同组的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在整个合同边界内呈现出下图中的分布:

在简单加权平均法下,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波动非常明显,前40年总体上前低后高,在到达第40年的高峰后,又断崖式下降;而且在大约前15年中,低于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下金额。

在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下,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显然相对更加平稳。其在各报告期之间的波动,主要源自负债余额的变化。

② 偿二代一期折现率曲线方法

如果换成使用偿二代一期折现率曲线方法,两类方法下加权平均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曲线如下图:

由于偿二代一期折现率曲线的制作方法与偿二代二期不同,并且其终极利率假设为远期利率4.5%,使得其得出的折现率曲线不再呈现出偿二代二期下的“尖峰”,整体上各期间的波动性显著降低。此时,简单加权平均法下加权平均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曲线,同样继承了偿二代一期折现率曲线方法的利率期限结构。

而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下加权平均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平准曲线,也依然在前期高于简单加权平均法下的曲线,之后总体上又会低于后者。

基于偿二代一期折现率曲线方法的四条“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曲线,合同组的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在整个合同边界内呈现下图中的分布:

在简单加权平均法下,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波动,相较偿二代二期折现率曲线方法明显降低;只是前10至15年依然低于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下金额。

同样,在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下,IFIE计入损益的金额,相对于简单加权平均法明显更加平稳。

4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影响

两类“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加权平均方法,对于IFIE计入损益金额分布的影响,除了作为负债成本直接作用于投资业绩,其对于资产端,或者说对于资产负债管理,尤其是资产负债成本收益匹配上,也具有重要意义。

简单讲,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由于提供了明确的负债计息成本率(即平准利率),使得资产端更容易明确收益率目标——财务收益率达到多少,就可以使得报表上的投资业绩大于零,不存在利差损。

而简单加权平均法下,IFIE计入损益金额在不同报告期之间呈现的明显波动,显然更容易造成资产端的手足无措。

5

折现率假设管理的便利性

除了准则规定的符合性、实务操作的便利性、报表的稳定性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等比较显著的方面,就是在折现率假设管理的便利性,这个多少有些“不起眼”的点上,两类方法的效果也堪称“天差地别”。

IFRS17准则的基本计量单元是保险合同组。保险合同组的数量对于截至2024年底已经提前实施准则2年的国内保险公司来说,少则几百,多则几千。根据准则C10段的规定,在准则过渡日之前初始确认的合同组可以包含签发时间超过一年的保险合同,从而大幅减少了这部分合同组的数量。因此,对于国内已经提前实施准则的公司来说,目前的保险合同组中大部分乃是在过渡日之后初始确认的。这也就意味着,每年新增的合同组数量比较可观。

随着合同组数量的快速增加,折现率假设的管理,就会成为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

简单加权平均法

简单加权平均法下,除了适用于浮动收费法及保费分配法计量模型的保险合同组,其余合同组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曲线在加权平均后,均需将整条曲线添加入相关假设表或假设文档中。

在目前国内大多数公司沿用的偿二代二期折现率曲线方法下,曲线由三段组成,第40年(不含)以后为终极利率。对于每条折现率曲线,至少需要在假设表或假设文档中保存第1到第41年的远期利率。

如果不适用于浮动收费法及保费分配法计量模型的保险合同组数量为n,这就意味着要在假设表或假设文档中保存一个n*41维的矩阵,而且n的数值还在逐年迅速增加。

这其中的复杂程度乃至操作风险可想而知。

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

平准利率加权平均法下,合同组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为平准曲线,仅需将一个远期利率数值添加入相关假设表或假设文档中。这对于折现率假设管理的便利程度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可以大大降低其中的操作风险。

6

总结

以上关于两类方法(剔除其中不符合准则的情况)的对比分析,可以归纳总结如下:

通过上文的分析,IFRS17准则“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的两类加权平均方法各自的适用条件及其长短已经昭然若揭。

之所以使用这个略带贬义色彩的词,是因为笔者感到,其中实在颇多令人遗憾之处……

例如:IFRS17准则本身乃是一个逻辑比较严密的体系,准则中的各项规定并非随意的堆砌,彼此之间存在环环相扣的逻辑链条。这就导致了笔者不得不在上文中不厌其烦:两类加权平均方法能否成立,既要考虑其处理细节,又要考虑报表的编制方式,还要考虑这些因素的相互影响,从而形成不同的排列组合,然后再对其适用条件条分缕析……

然而,在目前国内准则实际施行中,却往往可以领略另一番画风——不管“条条框框”这些个劳什子,时刻瞄着“同业做法”,只要随了大流,即使一时遭受质疑,最终也会法不责众……

又如:尽管行业对于利率下行的大环境已经存在相当的共识,尽管上市保险公司已经多次下调内含价值评估使用的未来投资收益率最优估计假设(从5%左右降到了目前的4%左右),尽管监管部门业已将传统险的预定利率上限从年金险4.025%、非年金险3.5%逐步降至2.5%,而且还推动建立了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然而行业内大多数公司依然坚守4.5%的折现率终极利率假设……

总之,虽然国内已经有相当数量的保险公司提前实施了IFRS17准则,公开披露了各自所谓的“新准则报表”,但不得不说,行业对于这个准则的遵照执行,依然道路阻且长……

本文作者:马乾骁、闫鹏

马乾骁

目前供职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价值管理处/偿付能力管理处,主要负责新准则评估、价值评估等工作。

闫鹏

目前供职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产品精算部价值管理处/偿付能力管理处经理(主持工作)。

主要负责偿付能力评估、价值评估、新保险合同准则、经验分析、精算模型等工作。

IFRS17微言系列文章回顾:

[1] 笔者2024年5月参加了由财政部会计准则会委员协助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国内组织召开的IFRS17准则调研会。会上有国内保险公司专门提出希望理事会明确折现率加权平均可以使用哪些方法,但IASB与会人员并未采纳这一建议。

[2] 即行业内一般基于日历年度设置保险合同组,因此在年度报告日,合同组包含的合同得到了最终确定。

[3] 例如:从折现率曲线中截取哪段进行加权等,即所谓的是否对折现率曲线进行“去头”,是否对折现率曲线进行“平移”等。同时,这也就是本文将行业内“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进行加权平均的方法,称为“两类方法”而非“两种方法”的原因。

[4] 尽管对于在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点T0至T1区间内签发的保险合同,其签发时点各不相同,但作为对合同组而非其中个别合同的初始确认,应统一将合同组边界内的现金流折现至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点T0。如果合同生效日晚于T0时点,则在合同生效日前并没有现金流,现金流从T1时点折现率折现至合同生效日后,应将现金流现值继续折现直至T0时点。另外,实务中合同组初始确认日往往为报告年初,为了便于实际操作,也可以在初始确认时统一折现到合同组初始确认所在的报告年度的年初时点。

[5] 对于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点T0至T1区间内签发的保险合同,使用当前折现率折现时,同样应统一折现至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点T0。

[6] 即公司为上市的保险公司,否则无法按PTP的方式编制报表。具体参见本系列之前发表的文章《IFRS17微言之报表编制方式的嬗变》。

[7] 如果使用加权平均后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则在实操中存在一定的方法,可以实现自动将此差异计入IFIE。

[8]令f(x)为n次多项式,即f(x)=anxn+an-1xn-1+…+a1x+a0满足f(x)=0的正根个数最多为an,an-1, …,a1,a0这些系数(0除外)的正负号改变次数;满足f(x)=0的负根个数最多为f(-x)中各系数正负号的改变次数。

[9] 即,使用即期基础利率曲线进行二次插值,附加综合溢价,再转换为远期利率的方法。参见《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附件1:寿险合同负债评估折现率曲线》。

[10] 2023年3月1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有关实施问答4个。其中,《问: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企业如何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指出:“企业在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以人民币计价的、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时,可以考虑基础曲线加溢价的构建方法。”并指出:“基础曲线考虑由以下三段组成:①20年以内期限的曲线部分为当前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如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曲线等;②20年至40年期限的曲线部分为采用二次插值法、Smith-Wilson方法等系统合理的插值方法计算得到的终极利率过渡曲线;③40年以上期限的曲线部分为用按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终极利率表示的曲线。”此问答中提及的方法基本可与偿二代二期折现率曲线方法相对应,差异在于后者明确了基于即期利率曲线二次插值,而前者并未明确限定二次插值时使用即期利率还是远期利率。目前行业内大部分公司在IFRS17准则实施中沿用了偿二代二期折现率曲线方法,两者主要差异在于所使用的溢价不同。

[11] 即,使用即期基础利率曲线附加综合溢价,再转换为远期利率,最后进行二次插值的方法。参见《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号)《附件1:寿险合同负债评估折现率曲线》。

[12] 如果使用加权平均后的“初始确认日的折现率”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则与“简单加权平均法”相同,在实操中存在方法,可以实现自动将此差异计入IFIE。

[13] 投资收益减保险财务收益或费用计入损益的金额。

[14] 即假设一个由传统型的增额终身寿险合同组成的保险合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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