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李春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 示
罪犯李春花,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92031506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高罗镇下坝村八组21号2层, 现住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办事处盛和景园小区3栋1单元501室。
2025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25)鄂280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春花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对李春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罪犯李春花于2025年5月16日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之规定,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书面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期: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5月24日
联系人:恩施市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张法官
联系电话:0718-8020209
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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