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的一天
一名“失足妇女”报案
声称在“派出所”被“警察”抢走21万
经过调查,真相竟是……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初,无业人员刘某、王某等5人商议以冒充警察向从事卖淫活动的人索要罚款的方式获取钱财。为了显得逼真,刘某等人租下位于赣州市章贡区A小区的一套房屋,将该房屋布置成“审讯室”。
▲上图为假讯问室
凌晨,王某以嫖娼为由联系失足妇女小美到该小区。当小美正在提供性服务时,刘某等人身着警服闯入,以查处卖淫为由用手铐将小美反铐,将小美带回事先布置的“审讯室”。
在“审讯”过程中,刘某等人以配合调查为由索要小美手机密码遭拒后,便通过扇耳光等方式实施威胁,强行索要了其手机锁屏密码及支付密码,并从其微信账户中转出资金21万余元后放小美离开。
▲上图为假警服及手铐
小美事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遂至公安机关报警。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并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刘某等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刘某等人冒充人民警察,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不仅严重侵害群众人身财产利益,还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身穿“制服”,甚至伪装办案场所,迷惑性较高。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任何执法行为都有严格规范,遇到可疑“执法”务必提高警惕!执法人员绝不会以个人名义向群众索要钱财,所有罚款都需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缴纳,绝不会要求现场转账或索要支付密码。若遭遇可疑“执法”,请勇敢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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