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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09月0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婚前协议书,约定:“房产、汽车无论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无论谁出资(包括双方亲人或其他第三人),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的份额。此协议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签字后,双方并未按照约定到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09月15日,张某与李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09月20日,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婚内赠与协议,协议载明:“某房所有权人为张某,其将该房个人名下一半份额赠与配偶李某。李某接受赠与,占份额50%。以后如有产权纠纷,与登记机关无关。”同日,二人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
张某、李某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到半年,二人因各种原因分居。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确认前述房产归其所有。
李某辩称,不同意张某的请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书,该房现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张某只有一半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酌定张某补偿李某房屋折价款2万元。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该案的焦点是登记在张某、李某二人名下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所有权人是否应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的问题。张某婚后在协议书的基础上,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半份额赠与李某,并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故案涉房屋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离婚案件中分割房产时重视购房资金的来源,但不能仅仅以谁出资为判断标准,还需要考虑对家庭的贡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多重因素。张某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对其个人房产的处分。加名之后,该房虽然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简单对半分。
再次,张某赠与李某房屋所有权份额是为了双方能够顺利缔结婚姻并给予李某一定的保障。婚后,李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未能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且二人分居后案涉房屋一直由张某居住使用。故法院判决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张某所有,本着公平原则,由张某支付李某房屋折价款。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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