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北京城市副中心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通科发〔2025〕1号),现征集2025年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储备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征集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
方向1.支持创新产品研发。
支持合成生物、细胞工程、基因工程等前沿生物技术创新,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等重大疾病治疗靶点发现及药物研发,创新植(介)入生物医用材料、人工智能手术机器人等医疗器械关键技术突破,药物临床服务水平提升等。
支持方式和标准:
(1)技术研发项目:结合项目创新性和产业化转化成效,定期发布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攻关专项,对于成功揭榜的项目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根据项目技术创新性和投入情况最高支持1000万元。
(2)产品研发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中药复方制剂、医疗器械产品完成临床试验不同阶段、产业化落地进程以及是否纳入创新审评通道等分档予以支持,单个产品最高支持3000万元。如有晋级,仅享受差额支持。
方向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建设实体化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
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根据平台科技成果产出成效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
方向3.强化多元化场景供给。
支持医疗机构与医药健康企业开展应用场景建设合作。
支持方式和标准:
(1)应用场景需求项目
无支持资金,可协助进行技术资源对接,寻找技术供给单位。
(2)应用场景能力项目
无支持资金,可协助进行技术能力推广,寻找场景开放单位。
(3)应用场景建设项目
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根据场景技术创新性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并协助进行场景合作模式复制推广。
方向4.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建设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现代化医药流通平台、产业孵化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根据平台服务成效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
02
申报单位
1.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在通州区设有分支机构且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条件,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通科发〔2023〕8号)相关要求,主营业务为医药健康领域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向。重点关注研发实力较强、人员结构稳定、资金保障有力、在京扎根发展的企业。
2.申报单位需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
03
申报要求
1.信用记录:申报单位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要求,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北京)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单位自愿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承诺相关事项,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施周期:单个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3.其他说明事项:
(1)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项目和同一事项不进行重复支持;
(2)已获得区级其他专项、省部级或国家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04
申报流程
1.申报节点:本项目长期面向申报主体征集,如有新增项目将纳入储备库,区科委将根据项目成熟度分期分批组织调研和评价遴选工作。第一批项目评审拟于2025年5月26日启动。
2.申报方式:申报单位请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https://zhengce.beijing.gov.cn )或北京市通州区企业政策兑现服务平台(https://qyfwpt.bjtzh.gov.cn:9000/qyfwdt),按要求注册或登录单位账号进行线上申报。
3.申报材料:按照申报说明要求(附件1)提交材料,项目申报表和项目情况简表需上传可编辑版本,承诺函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附件1: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储备项目申报说明
附件2: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储备项目申报表
附件3:创新产品研发项目情况简表
附件4: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情况简表
附件5:应用场景项目情况简表
附件6: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情况简表
附件7:申报承诺书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附件1
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储备项目申报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北京城市副中心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鼓励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通科发〔2025〕1号),通州区组织开展2025年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储备项目申报工作,请各申报单位认真阅读申报说明。
一、方向1-支持创新产品研发
(一)支持事项
支持合成生物、细胞工程、基因工程等前沿生物技术创新,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等重大疾病治疗靶点发现及药物研发,创新植(介)入生物医用材料、人工智能手术机器人等医疗器械关键技术突破,药物临床服务水平提升等。
储备项目分为两类:
1.技术研发项目是指重大疾病发病机制或治疗靶点发现、生命科学领域前沿关键技术研究、药械产品新材料合成、药械生产工艺开发、医药人工智能模型开发训练等研发验证项目,暂未取得研发阶段性成果。
2.产品研发项目是指具备一定研究基础,已完成实验室初步验证的医药新产品开发项目。药品需已确定候选物,结构及作用机理明确,药效及安全性得到初步验证;医疗器械需已完成原理样机或实验室样品研发,主要部件或参数指标性能已基本确定,安全性、有效性得到初步验证。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1.技术研发项目
结合技术创新性和产业化转化成效,定期发布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攻关专项,对于成功揭榜的项目,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根据项目技术创新性和投入情况最高支持1000万元。
2.产品研发项目
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中药复方制剂、医疗器械产品完成临床试验不同阶段、产业化落地进程以及是否纳入创新审评通道等分档予以支持,单个产品最高支持3000万元。如有晋级,仅享受差额支持。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在通州区设有分支机构且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条件,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通科发〔2023〕8号)相关要求,主营业务为医药健康领域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向。重点关注研发实力较强、人员结构稳定、资金保障有力、在京扎根发展的企业。
2.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第一申报单位须为企业,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3个。申报单位需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团队应包含正式的技术研发人员。
4.申报单位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要求,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北京)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单位自愿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承诺相关事项,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自筹经费额度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应不低于2:1。如支持经费额度比申报经费低,申报单位需按申报经费额度对应的自筹资金进行匹配以保证项目实施。
6.项目核心知识产权归属应由第一申报单位掌握,项目预期成果应具有较大临床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与同类产品或技术成果相比有明显的技术创新性、临床应用特色或市场竞争优势。
7.其他说明事项:
(1)已承担区级其他科技专项尚未结项验收,或近3年内存在区级科技专项逾期、验收不通过的单位,不得作为第一申报单位申报;
(2)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项目和同一事项不进行重复支持;
(3)已获得区级其他专项、省部级或国家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方向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一)支持事项
支持建设实体化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
根据平台科技成果产出成效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在通州区设有分支机构且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条件,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通科发〔2023〕8号)相关要求,主营业务为医药健康领域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向。重点关注研发实力较强、人员结构稳定、资金保障有力、在京扎根发展的企业。
2.申报单位需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团队应包含正式的技术研发人员。
4.申报单位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要求,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北京)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单位自愿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承诺相关事项,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项目应为在建项目或拟建项目,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自筹经费额度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应不低于2:1。如支持经费额度比申报经费低,申报单位需按申报经费额度对应的自筹资金进行匹配以保证项目实施。
6.项目总投资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包含前期工作基础),应包含固定资产投资(硬件设备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已初步完成项目立项、土地厂房、投资备案、环评(如有)、资金等相关基础工作,具备项目建设实施的基础条件。
7.其他说明事项:
(1)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项目和同一事项不进行重复支持;
(2)已获得区级其他专项、省部级或国家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方向3-强化多元化场景供给
(一)支持事项
支持医疗机构与医药健康企业开展应用场景建设合作。
储备项目分为三类:应用场景需求项目、应用场景能力项目、应用场景建设项目。
1.应用场景需求项目是指具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开放单位及新技术新产品合作需求的应用场景项目,目标为寻找技术供给单位。
2.应用场景能力项目是指具有新技术能力的科技企业运用新兴前沿技术,形成的应用场景解决方案或应用产品,目标为寻找场景开放单位。
3.应用场景建设项目是指已达成明确合作意向,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的应用场景项目,要求技术成果或预期成效具有较强领先性、示范性、带动性和可复制推广性,能够综合展现重要科技创新成果的标杆示范项目。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1.应用场景需求项目
无支持资金,可协助进行技术资源对接,寻找技术供给单位。
2.应用场景能力项目
无支持资金,可协助进行技术能力推广,寻找场景开放单位。
3.应用场景建设项目
(1)资金支持
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
根据场景技术创新性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
(2)示范推广支持
协助进行场景合作模式复制推广。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在通州区设有分支机构且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条件,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通科发〔2023〕8号)相关要求,主营业务为医药健康领域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向。重点关注研发实力较强、人员结构稳定、资金保障有力、在京扎根发展的企业。
2.申报单位需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团队应包含正式的技术研发人员。
4.申报单位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要求,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北京)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单位自愿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承诺相关事项,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申报应用场景需求项目:申报单位(即场景开放单位)原则上应为医疗机构,申报内容为源于自身业务发展诉求的各类关键核心技术应用合作需求,需求指标合理可行。申报单位应具备开放合作的场景建设基础,可提供应用场景项目建设所需空间、资金、设备、数据等基础资源,具备与技术能力供给单位联合创新的条件。
6.申报应用场景能力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科技企业,申报内容应为企业基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所形成的亟须通过真实场景中验证、迭代、熟化,可形成具有较好复制推广性的场景能力解决方案或技术成果,具备较强的技术先进性,符合区域前沿技术战略方向,促进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7.申报应用场景建设项目:申报第一单位应为技术供给单位,即科技企业,场景开放单位作为联合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应促进相关新技术新产品迭代验证,在技术性能或产品性能上有明显提升,能够形成示范案例或国内外首创的创新成果,具备较强行业引领性,成果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可在国内外进一步复制推广。
8.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自筹经费额度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应不低于2:1。如支持经费额度比申报经费低,申报单位需按申报经费额度对应的自筹资金进行匹配以保证项目实施。
9.其他说明事项:
(1)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项目和同一事项不进行重复支持;
(2)已获得区级其他专项、省部级或国家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四、方向4-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事项
支持建设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现代化医药流通平台、产业孵化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
根据平台服务成效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在通州区设有分支机构且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条件,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通科发〔2023〕8号)相关要求,主营业务为医药健康领域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向。重点关注研发实力较强、人员结构稳定、资金保障有力、在京扎根发展的企业。
2.申报单位需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
4.申报单位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要求,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北京)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单位自愿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承诺相关事项,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项目应为在建项目或拟建项目,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自筹经费额度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应不低于2:1。如支持经费额度比申报经费低,申报单位需按申报经费额度对应的自筹资金进行匹配以保证项目实施。
6.项目需包含一定固定资产投资(硬件设备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已具备项目建设实施的基础条件。
7.项目需具备技术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对象,有相对成熟的商业模式或服务合作模式。
8.其他说明事项:
(1)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项目和同一事项不进行重复支持;
(2)已获得区级其他专项、省部级或国家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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