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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擅自使用高校简称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多方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通过以上案例,希望广大企业能够引以为戒,依法合规经营。另外,高校也应做好知识产权全面布局,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监测机制,发现有侵权情况时,及时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有任何知识产权问题可以联系高沃,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服务!
来源 | 太原市香花岭区人民法院、黑龙江法院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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