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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刑辩团队简介
/季思律师/
Lawyer's Introduction
季思,中共党员,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事务部部长,事务所党总支委员,第一支部书记。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湘潭大学-通程律所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务导师。获湖南省“刑事专业律师”认证,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联系方式:186-8468-8128
/肖晗律师/
Lawyer's Introduction
肖晗律师,中共党员,二级律师,现任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总支委员,第六届长沙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党支部副书记,湘潭大学通程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湘潭大学—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导师,湖南省女童保护指导中心专家库成员,第六次长沙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曾获湖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湖南省青年律师业务能手”、“湖南省刑事专业律师”、“湖南省社科类社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联系方式:158-7485-3989
/邓露瑶律师/
Lawyer's Introduction
邓露瑶,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副部长,长沙市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经办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多类型刑事案件,成功办理多起不起诉、缓刑案件。
☎联系方式:150-7320-1207
本期推出的是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不起诉的案件。
案件一: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存疑不诉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张某某与杨某某合伙成立湖南JZ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某某、杨某某的公司业务为根据客户提供的资质,帮助对方找到合适的网络贷款机构,然后让对方下载APP,在APP上操作贷款,贷款成功后付相应的手续费。为发展客户、从事助贷业务获利,由张某某作为公司代表与杭州KLHD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客户个人信息(姓氏和电话号码),用于拨打客户电话,开展助贷业务。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JZ公司话务员共计向客户拨打电话约18677次。
【律师工作】
案件发生后,杨某某家属委托季思、肖晗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在会见杨某某后,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对杨某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获采纳,杨某某随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认为:1、本案杨某某所设立的公司通过线上推广APP,向潜在用户传递信息,并吸引有贷款需求的用户访问,用户根据其实际需要留下联系方式后,再由话务员联系用户,了解用户的实际情况,为其推荐合适的贷款机构,公司从中收取居间服务费这类从事助贷业务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用户在APP上注册个人信息时已签署相关用户协议(如隐私协议、用户授权协议等),用户系自愿填写个人信息,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实际上该信息也服务于用户的贷款需求。公司收集信息的来源、形式合法,且不存在违法使用的情形,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经过多次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再次出售给他人,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处理结果】
检察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再次出售给他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案件二: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酌定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从他人处获取的公民个人电联信息、配偶信息先后多次贩卖给冯某某,共计3358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391.16元;2023年4月,林某某从上线A处非法购买约2300余条公民信息。
【律师工作】
案件发生后,林某某家属委托季思、邓露瑶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林某某的情节轻微,建议对林某某不予批捕,林某某后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认为,林某某只是一个中介角色,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了意见,对林某某决定不起诉。
【处理结果】
检察院认为,鉴于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编辑 | 喻 蕾
校稿 | 颜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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