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法民再216号
另外,关于被申请人主张本案在再审审查阶段人民法院未及时向其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影响其答辩权利的问题。经查明,本院已于2019年1月24日按照被申请人签收本案二审裁定文书时所确认的送达地址向被申请人邮寄(2019)最高法民申474号案相关应诉材料,后因无法联系被申请人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本案法律文书已经向被申请人送达。
评析
法律依据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在法院邮寄送达程序中占据核心地位,其中多条规定与首次邮寄被签收后地址认定紧密相关。第三条明确要求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强调了当事人主动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义务。若当事人拒绝提供,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这一规定旨在从源头上确保送达地址的准确性,为后续诉讼文书的顺利送达奠定基础。
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该条文虽未直接表明首次邮寄被签收的地址即为确认送达地址,但从侧面反映出对当事人提供准确送达地址责任的强化。当首次邮寄诉讼文书被签收时,基于当事人对诉讼文书的接收行为,可以合理推断该地址是其认可的有效送达地址。若后续出现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的情况,如地址变更未告知法院等,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这实际上默认了首次被签收地址的有效性。
该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因送达问题导致的诉讼拖延。在司法实践中,送达困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当事人地址变更频繁、故意规避送达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诉讼进程。通过明确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的义务以及对相关不利后果的规定,促使当事人更加重视送达地址的准确性,保障诉讼文书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从而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秩序的稳定性,确保诉讼程序能够有序进行。
从实践意义来看,这一规定为法院在确定送达地址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在面对复杂多样的送达情况时,法院能够依据该规定准确判断送达是否有效,避免因送达地址认定不清而产生的争议。对于当事人而言,清楚知晓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重要性以及不履行该义务的后果,能够增强其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保障自身诉讼权利的同时,也促进了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
理论基础探讨
1 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基础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进行选择和处分。当法院首次向当事人邮寄诉讼文书并被签收时,可以合理推断当事人对该送达地址予以认可,这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接收诉讼文书的行为,表明其愿意通过该地址接收与诉讼相关的信息,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这种基于当事人自身行为所体现的意思表示,应当得到尊重和法律的认可。
将首次被签收的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如果当事人对该地址有异议,或者地址发生变更,其有责任及时通知法院。若当事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后续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这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合理限制,确保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
2 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民事诉讼中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及时解决纠纷,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得到确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在送达环节,准确、高效地确定送达地址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关键。
法院首次邮寄诉讼文书被签收后,将该地址视为确认送达地址,能够避免因反复核实送达地址而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旦确定了送达地址,法院可以按照该地址进行后续诉讼文书的送达,减少了因送达地址不确定而导致的送达延误,加快了诉讼进程。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如果每次送达都需要重新确认地址,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大幅延长,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而明确首次被签收地址的效力,能够使诉讼程序更加顺畅地进行,提高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效率,使当事人能够更快地获得司法裁判结果,实现纠纷的及时解决。
3 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诉讼程序公正、公平地进行。准确的送达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只有当事人及时收到诉讼文书,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将首次被签收的地址视为送达地址确认,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它保证了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诉讼信息,有足够的时间准备答辩、举证等诉讼行为,避免因未及时收到诉讼文书而错过行使权利的机会,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明确的送达地址认定规则,使法院的送达行为更加规范、统一,减少了因送达问题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增强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而维护了司法公正。例如,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如果送达地址不准确,当事人可能因未收到诉讼文书而无法参与庭审,导致法院在其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这显然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而通过明确首次被签收地址的效力,能够有效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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