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当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不足、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应作出无罪判决。这一原则被视为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防线,也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司法准则。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案件的判决似乎未能充分彰显这一原则,背后折射出复杂的司法环境、观念冲突与制度挑战。
从司法理念层面来看,传统的“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观念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一些司法工作者的认知里,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被置于更高优先级,面对存在疑点的案件时,内心更倾向于对嫌疑人作出有罪推定。例如在部分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公众对案件的高度关注与舆论要求“严惩凶手”的呼声,容易给司法机关带来无形压力。司法人员可能会因担心放纵犯罪、引发公众不满,而对证据标准的把握有所松动,在证据链并不完整、仍存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或降格处理,导致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贯彻。
证据收集与审查的现实困境也制约着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受技术条件、办案时间等因素限制,可能无法获取关键证据。一些基层侦查机关存在技术手段落后、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难以有效提取和固定电子数据、微量物证等新型证据。同时,证人证言不稳定、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等情况也屡见不鲜。在证据审查环节,部分司法人员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的判断标准不够严格,存在“带病”证据进入审判环节的现象。当面对证据存在缺陷但又有一定指向性的案件时,司法机关往往陷入两难,难以果断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司法体制与考核机制的部分导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疑罪从无的贯彻。过去,一些地方将案件的有罪判决率作为考核司法机关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这使得办案人员为了追求考核成绩,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不愿轻易作无罪处理,而是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变更罪名等方式维持有罪结论。此外,司法机关内部存在的行政化管理倾向,使得案件处理可能受到非专业因素干扰,个别领导的意见可能影响案件走向,导致疑罪从无原则难以在独立、公正的司法环境中得以实现。
尽管存在上述困境,我国近年来在推动疑罪从无原则落实方面已取得显著进步。从纠正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再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断完善,都体现了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守。未来,需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加大对侦查技术的投入,提升证据收集与审查能力;优化司法考核机制,减少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为疑罪从无原则的全面贯彻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与社会氛围,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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