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根本权利,其性质不同于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事项,不应简单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在未通知中小股东参会的情形下,占资本多数的股东,即使在股东会上以超过三分之二的持股比例形成关于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的决议内容,该决议也侵犯了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
华鼎投资公司诉华鑫车联网公司及第三人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2民初5626号
上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张瑾华
基本案情
原告华鼎投资公司诉称: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华鑫车联网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华鑫车联网公司及第三人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第三人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与董某、陈某某共同发起成立了被告某车联网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每股金额1元,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成都兆和鑫公司认购8000万股,出资总额8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全部出资应于2019年12月31日缴纳完毕;四川北斗星公司认购股份500万股,出资总额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全部出资应于2019年12月31日缴纳完毕。
2016年11月22日,华鑫车联网公司形成了关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原告华鼎投资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7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持股比例6.54%。2017年5月19日、2017年9月15日,华鑫车联网公司先后同意原告华鼎投资公司两次对该公司增资的事项,华鼎投资公司出资额达到2066.086857万元。
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维护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原告华鼎投资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华鑫车联网公司催告第三人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未果,原告遂向第三人提起追缴股东出资的诉讼,审理中,第三人四川北斗星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20年3月10日被告华鑫车联网公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同意将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条修正为将第三人认缴出资的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前缴纳完毕变更为2030年12月31日前。
但原告华鼎投资公司从不知道该股东会决议及该项决议内容的存在,被告华鑫车联网公司未通知原告及除第三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该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及表决程序严重违法。且第三人系被告的实际控制人,成都兆和鑫公司持有被告华鑫车联网公司的印章,其行为系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被告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期限变更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被告华鑫车联网公司辩称:案涉股东会决议已于2020年3月10日形成,原告现在主张权利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案涉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已电话通知了原告及股东陈某某、董某,但因电话未能接通,所以原告及陈某某、董某未参加2020年3月10日的股东会议,后来未上述股东相关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仅是轻微瑕疵,参加会议的是两个大股东,原告及其他股东是否参加该股东决议并不影响最终的决议结果,且华鑫车联网公司也至工商行政机关将案涉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备案。
第三人成都兆和鑫公司及四川北斗星公司述称,同意华鑫车联网公司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华鑫车联网公司登记成立,发起人为董某、陈某某及第三人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华鑫车联网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每股金额1元,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条发起人名册载明,成都兆和鑫公司认购8000万股,出资总额8000万元;四川北斗星公司认购股份500万股,出资总额500万元;董某认购股份1000万股,出资总额1000万元;陈某某认购股份500万股,出资总额500万元;上述股份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全部出资均应于2019年12月31日缴纳完毕。
2016年11月22日,华鑫车联网公司形成了关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原告华鼎投资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7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
增资后,华鑫车联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700万元人民币,其中成都兆和鑫公司持股74.77%、四川北斗星公司持股4.67%、陈某某持股4.67%、董某持股9.35%、华鼎投资公司持股6.54%。
2017年5月17日,华鑫车联网公司又形成关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原告华鼎投资公司以土地(878.81万元)及房产(449.33万元)作价入股,华鼎投资公司出资2028.14万元,华鑫车联网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2028.14万元,股份总数12028.14万股,每股金额1元,其中成都兆和鑫公司持股66.51%、四川北斗星公司持股4.16%、陈某某持股4.16%、董某持股8.31%、华鼎投资公司持股比例为16.86%。
2017年9月15日,原告华鼎投资公司与被告华鑫车联网公司达成补充协议,同意华鼎投资公司将不动产过户契税款37.946857万元作为原告华鼎投资公司新入股的股本金。至此,原告华鼎投资公司投入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2066.086857万元。
2020年3月10日,华鑫车联网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未通知股东陈某某、董某及华鼎投资公司参加会议,股东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到会,华鑫车联网公司于当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二、三项为:同意将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条关于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的出资时间均修改为2030年12月31日前;同意公司章程修正案。
裁判结果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2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华鑫车联网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将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条修正的内容”无效。
法院认为
本案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无效的公司决议或合同自始无效,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无对当事人诉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确认合同无效规定诉讼时效,故被告及第三人抗辩原告提出的关于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即法律赋予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允许公司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出资。
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是公司资本认缴制的核心要义,系公司各股东的法定权利,如允许公司股东会以多数决的方式决议修改出资期限,则占资本多数的股东可随时随意修改出资期限,从而剥夺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根本权利,其性质不同于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事项。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决议事项一般与公司直接相关,但并不直接影响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
而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直接关系到公司各股东的切身利益,如允许适用资本多数决,将直接影响不同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修改股东出资期限不能简单地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本案中,华鑫车联网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中关于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条修正的内容,实际是修改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的出资期限,因修改股东出资期限不应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所以,在未通知股东华鼎投资公司、董某、陈某某参加2020年3月10日华鑫车联网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即使参加会议的两第三人在华鑫车联网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所形成的关于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也实际侵犯了原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该股东会决议中“关于将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条修正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例评析
一、股东认缴制的意义及改革进程
股东出资认缴制是指在公司设立的时候,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股东出资认缴制帮助了处于初期创业、资金不足的创业者,使其初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即可,根据实际需要入资,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资金,防止资金闲置, 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且法律没有对认缴出资的期限作出硬性规定。
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股东实缴出资最低比例、出资期限和验资等实收资本要求。
这一改革措施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准入门槛,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暂缓缴纳,而非永久免除,简单来讲,注册资本是股东的认缴出资总额,也就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旦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外部债权或老承担外部责任,则股东认缴出资的责任和义务一直存在,而非永久免除。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夫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解散清算时,尚未实缴出资作为清算资产(相当于股东欠公司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外部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尚未实缴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在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就自己的认缴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与其他股东之间就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内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价值
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既是股东的权利也是股东的义务,股东按期出资虽系各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但本质上属于各股东之间的一致约定,而非公司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出资期限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修改公司章程系公司自治内容,由公司自主决定,但行使该权利不能侵犯他人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系公司各股东的法定权利,但是若允许公司股东会以多数决的方式决议修改出资期限,则占资本多数的股东可随时随意修改出资期限,会剥夺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根本权利,其性质不同于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事项。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决议事项一般与公司直接相关,但并不直接影响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而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直接关系到公司各股东的切身利益,如允许适用资本多数决,将直接影响不同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修改股东出资期限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事项,亦不能简单地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因此,修改股东出资期限不应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三、股东缴纳出资期限的程序规定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系公司章程规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内容的决议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需要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参会,对决议事项投票表决,否则就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大会包括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定期股东大会的召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发起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发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于股东会的召开需要由董事会发出通知,并应当采取书面的方式,通知内容,开会通知应当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同时还应该包含开会拟审议的具体内容。
对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作出,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事项的表决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且股东大会的内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表决内容和表决结果,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对未通知其他股东参与的股东决议,程序上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经其他股东提出异议,应当撤销该股东决议,决议的内容也自始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