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部分商家为了营销,有时会选择向手机用户展开“短信攻势”,昏昏欲睡时手机突然叮的一声弹出消息,却发现吵醒自己的是营销短信。
网友咨询:
半夜给消费者发营销短信是否侵权?
耿易律师解答:
可能侵害生活安宁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
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身体、心理、精神安宁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生活安宁权作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受民法典保护。现代社会中,由于生活方式的不断改变,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为频繁和密切,客观上要求对个人的生活安宁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私人生活的安定宁静是自然人获得自尊心和安全感的前提和基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耿易律师补充: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耿易律师
江苏锦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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