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长沙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长沙将制定《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草案)》。近日,长沙人大将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
草案提出,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要进行专账管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相关补助奖励等费用,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前足额存入市、县(市)由财政监管的账户,实行专账核算。
在征地补偿补助费支付方面,草案明确,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补助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因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还应当支付建设用地补助费。
征收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构)筑物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安置补偿方式中,草案要求,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安置补偿。
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等方式给予安置补偿。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安置补偿,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具体方式结合县(市、区)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此外,草案还提及了不予补偿情形和不增加补偿情形。
其中,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的青苗、花卉、林木等和抢建的建(构)筑物、设施(含装饰装修);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以及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新住宅建成后依法应当拆除的旧住宅;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等建(构)筑物上的明显不合理、不必要的装饰装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增加补偿费用: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等,但是符合分户条件的除外;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但是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形确需户口迁入或者分户的除外;办理苗木生产、畜禽水产养殖等基地的手续;办理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其他不得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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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记者邓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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