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房屋腾退纠纷案。原告甲先生和甲女士主张其为某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要求被告A先生和B先生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原告称其通过合法的房屋买卖程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原告多次上门要求腾退未果后,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但A先生和B先生仍未采取行动,原告因此诉至法院。A先生则称,其早在多年前就与某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支付了购房款,且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原告的购房行为存在诸多疑点,其产权登记可能存在问题。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为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作为A先生的代理律师,梅顺林律师认为,虽然原告在形式上取得了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并非绝对不可推翻。A先生提交了其与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支付房款的收据以及多年来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为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
原告的购房过程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如未实地考察房屋、购房款流向不明等,其产权登记的合法性存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应当支持其主张。因此,A先生有权主张其为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原告无权要求其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
判决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和充分的证据展示,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梅顺林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A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原告的产权登记存在疑点,不足以证明其为真实的物权人。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甲先生和甲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A先生无需腾退房屋,也无需支付租金。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A先生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于真实权利状态的尊重和保护。
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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