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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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受阻怎么处理?
朱振平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受阻或被“剥夺”,首先可以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阻止行使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对于拒不配合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可以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可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朱振平律师补充: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个人品德严重败坏,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身心伤害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朱振平律师
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至执业以来,务实高效承办或合办了大量案件,涉及建设工程、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务争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民商事及刑事等领域,积累为了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充分发挥律师执业技能,用专业,高效地法律服务,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多家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项法律服务或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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