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二条规定:“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那么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再派出具体涉及哪些单位呢?下面结合有关公开信息做一个简要介绍。
(一)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在国务院部门中,国家安全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垂直管理其设在地方的派出机构。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例如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海关总署的监察机构,可以向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42个直属海关等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财政部的监察机构,可以向财政部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的监管局再派出。
(二)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省级税务局、省级气象局、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地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地方设置的26个监管机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地方设置的27个省级局实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省级党委、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级及以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国家消防救援局与地方党委和政府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例如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家税务总局的监察机构,可以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5个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等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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