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索赔服务
锦州港/锦港B股(600190/900952)索赔预征集
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连杰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具体咨询可联系微信13482054386):
1、2019年4月17日至2023年11月11日之间买入,且2023年11月11日之后持有或卖出而亏损的;
2、2023年4月8日-2024年11月1日之前买入,且在2024年11月1日之后持有或卖出而亏损的。
3、2017年3月31日-2024年11月1日之前买入,且在2024年11月1日之后持有或卖出而亏损的。
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提示上述索赔区间并非法院认定的最终索赔期间,如有变动,律师将根据案件进展有变动会第一时间提示投资者。】
特别提醒:依据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已取消起诉的前置程序,广大股民应尽快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二、锦州港涉嫌违法违规始末
2025年4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及《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二是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是锦州港《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四是就锦州港 2022 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五是锦州港未及时披露 2024 年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根据《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 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涉嫌持股变动信息信息披露违法。
2024年11月2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决定对公司立案,决定对公司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立案。
2024年11月2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23年6月1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23年11月11日锦州港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2022年6月3日锦州港已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警示函》,具体违规事项待证监会进一步调查。
正威新材/九鼎新材 002201索赔预征集
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连杰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具体咨询可联系微信18930490103):于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22日之间买入,并在2024年1月2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提示上述索赔区间并非法院认定的最终索赔区间,如有变动,律师将根据案件进展第一时间提示投资者。】
二、正威新材涉嫌违法违规始末
2025年4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进展情况。
2024年5月24日晚间,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指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根据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已取消起诉的前置程序且诉讼时效今日开始起算,广大股民应尽快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ST围海002586索赔预征集
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连杰律师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或可索赔(具体咨询可联系微信18930490103):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7月27日之间买入,并在2023年7月27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提示上述索赔区间并非法院认定的最终索赔区间,如有变动,律师将根据案件进展有变动会第一时间提示投资者。】
二、ST围海涉嫌违法违规始末
2025年4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千年设计虚增收入、虚减成本导致围海股份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围海股份部分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减值损失导致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年4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12月29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2019年年度报告商誉减值事项存在虚假记载;部分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减值损失,导致虚增2021年利润、虚减2022年利润。
根据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已取消起诉的前置程序,且诉讼时效今日开始起算,广大股民应尽快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谢连杰律师团队(专业股民索赔维权律师团队)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律师
手机:18930490103(可加微信)
邮箱:xielianjie@yingkelawyer.com
单位名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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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股民维权现状如何?
一般而言,如果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随后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情况,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的几率比较大。
律师何时提起诉讼?
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赔偿损失的前提是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是,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作出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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