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亲:
丰台区将分批依次开展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近日,通知发布,涉及这10个村。
通 告
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按照北京市政府部署,经丰台区人民政府批准,定于2025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丰台区分批依次开展房地一体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以下统称“确权登记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本批次宅基地确权登记专项工作范围:长辛店村、赵辛店村、太子峪村、庄户村、西王佐村、魏各庄村、怪村、沙锅村、西庄店村、佃起村。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专项工作范围:丰台区全域。
二、告知事项
宅基地调查对象应当以家庭为单位集中统一提交全部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以及房地权属来源等材料。房地权属来源等材料主要包括已经取得的建房占地批复、准建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个人建房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宅基地(房屋)法律文书(含确定房屋继承权文书)、房屋相关协议(买卖、赠与、互换、分家析产、离婚析产等)、宅基地门牌号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房地相关资料;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对象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用地建房审批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
为保护宅基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户主(户代表、已审批登记权利人)应当在通告期内积极参与总调查专项工作:及时、如实、准确、完整提供信息和材料;积极配合专业技术单位作业人员开展入户调查测量、进行界址认定(指界签字)、调查结果公示确认等事项。在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完成的地籍调查有效,如果户主(户代表、已审批登记权利人)提出合理变更(完善)要求的,在通告期内予以变更、完善。
特此通告。
收件地点:各街镇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10-87016419。
梁老师;联系电话:010-87016421。
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据介绍,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本市已全面启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计划到2025年底基本实现“应登尽登”、颁证到户。广大农民将陆续拿到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最后再回顾下政策解读~
《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为规范指导我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现就该《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背景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均有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对于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夯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工作落实。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规定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以及工作要求,其中妥善处理疑难问题细化了六项内容:一是明确“户”的认定;二是依法明确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登记问题;三是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四是依规处理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登记问题;五是结合实际规范房屋规划或建设材料补办要求;六是依法依规明确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附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核要点、注记要求。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一)工作程序
主要包括发布通告、地籍调查、村乡两级确认、完善门牌信息、不动产登记等五个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有关程序,即应先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经村级确认、公示(公示期30天)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二)“户”的认定
明确各区对“户”的认定已有规定的,按各区规定办理。各区未作出规定的,可参照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每宗宅基地原则上应认为只有一户,由户籍登记在同一宗宅基地上的家庭成员组成,一般包括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情况复杂的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综合村民身份、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村规民约等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三)权利主体
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权利主体主要包括,一是按“户”取得宅基地的,户内成员原则上至少有一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二是非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分情况按“户”或以原始取得人员为权利主体进行确权登记;三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占用宅基地的,原则上对权利人进行确权登记。
(四)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可以确权登记的情形
《指导意见》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确权登记:一是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二是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四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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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顾问: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微信:jwbe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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