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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气瓶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资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鲁市监注规字〔2023〕13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鉴定评审机构,有关充装单位:
为满足我省气瓶充装企业实际发展需要,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明确的“省级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充装介质存储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更好地服务全省气瓶充装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现依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50156)等规定,就充装介质储存能力要求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明确如下。
一、充装介质储存能力要求
注:1.充装标准沸点≤60℃的液体、混合气体等其它气瓶充装站应做到规模经营,符合安全生产工艺等基本要求;
2.车用气瓶充装站相应介质的储存能力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要求;
3.充装单位有多个充装地址的,每个充装地址的介质储存能力均应满足以上要求;
4.充装介质作为企业附属产品或社会需求量较小等特殊情况,其储存能力可由各市许可机关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放宽要求。
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一)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站。新取证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少于2000只。
2023年12月31日前获证的充装站,储存量不低于50m³的,自有产权气瓶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2000只以上;储存量低于50m³的,自有产权气瓶应不少于许可时数量。
(二)其它介质气瓶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由各市承接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的发证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三、审查许可有关要求
(一)气瓶充装许可证受理发证过渡。2024年1月1日前无法完成审查发证的新取证申请,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本通知明确的条件进行重新鉴定评审。
(二)许可审查、复查条件和程序。除本通知明确的两个许可条件外,气瓶充装许可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所明确许可条件、程序和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鲁质监特字〔2009〕275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气瓶充装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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