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红包”是微信群的
一种互动游戏
轻轻一点,或许就能收获
满满的喜悦与“小确幸”
然而,电信诈骗人员
却把微信红包
变成了转移电诈资金的手段
更关键的是
抢红包也可能涉嫌犯罪!
案 情 回 顾
2024年5月至7月,被告人温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上线”利用微信红包群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仍伙同刘某(另案处理)与“上线”联系,并组织吴某、温某某、童某某(均另案处理)组建微信红包群,通知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红包群内专门接收“上线”联系的人员所发放的红包,再通过购买虚拟币等方式转移资金至“上线”提供的账户。被告人温某某及刘某从“上线”处获取提成后,再按与各下线约定的佣金比例分别支付提成,余款由被告人温某某及刘某进行分配。
经查,被告人温某某等人利用微信红包群接收的资金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目前已查明被害人被骗资金人民币375000元。被告人温某某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2000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温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 官 提 醒
近年来,随着反诈宣传的普及,多数人对于电诈犯罪分子收购、租借银行卡,借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用以转移犯罪所得的“常规操作”已有所警觉。而本案中所谓的“抢红包获取提成”亦是打着“红包”的幌子,通过多次、多层转账,拆分诈骗款项,模糊钱款去向,干扰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需警惕此种陷阱,避免受害以及误入歧途。
来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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