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山西大同阳高县席氏子,年廿有七,与吴氏女,年廿有四,于癸卯年正月初九,经媒妁之言而相识。
是年三月十二,双方订盟,依俗礼纳聘银十万缗,兼金戒指一枚,重七铢二分,当时立约,许以成婚后岁在甲辰,于婚房户籍添吴氏之名。
然至三月十三,席氏子与吴氏女共处婚房,席氏强行非礼,吴氏不从,遂致纠纷。
是夜,吴氏奔告其母,泣诉遭强暴之惨,翌日,警方介入,席氏遂遭羁押,时人议论纷纭,成为街谈巷议之焦点。
阳高县衙于癸卯年冬月十三一审宣判,认定席氏违背妇女意志,以强暴手段强制苟合,触犯《刑律》强奸之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词有云:「订盟虽属俗礼,未经官府注册,要非合法婚姻。席氏恃强凌弱,毁人贞节,罪证昭然,法所难容。」
席氏不服,连夜上诉,坚称两情相悦,强奸之罪纯属诬陷。
乙巳年二月廿六,大同府衙开庭重审,席氏母郑氏泣诉:「吾儿与吴女情投意合,订盟之后,互赠聘礼,岂有强暴之理?况当日争执,不过为房产加名、聘金未足,属俗世纠纷,岂可上纲至强奸大罪?」
又出示车中录音,内有吴母言:「你既已强暴吾女,今后须听我安排!」欲证当事人早有冲突,强奸之说乃事后构陷。
然检方据法医验伤报告,吴氏臂膀、手腕皆有淤青,现场窗幔焚毁,监控显示席氏强拖吴氏返室,证明其确有暴力行为。
更引吴氏母亲证词:「女儿泣诉遭强暴,悲痛欲绝。」遂坚持原判罪名成立。
此案引发三重法理辩论:
其一,订盟是否等同婚姻?律法虽承认订盟为婚约,然未经户部注册,不得对抗第三人。检方据此驳斥「合法夫妻」之辩,认为强奸罪不以婚姻关系为要件。
其二,证据链是否完整?辩方质疑:DNA鉴定迟至四月初一方出,而批捕文书早于三月廿六发出,程序存疑。然检方释称,当时强奸事实明了,鉴定仅为佐证,不碍定罪。
其三,量刑是否过重?辩方引《刑律》第134条,强奸未遂者减轻处罚,且席氏被捕后坦白认罪,合于「自首从轻」之条。然法官驳之:「强奸既遂证据确凿,况其拘禁受害人、毁坏财物,属加重情节,岂得轻论?」
此案经媒体报导,舆论沸腾,有识之士分为两派:
革新兴派力挺官府:「此案彰显法律平等,订盟非婚姻,强奸必惩,正风俗之良机也!」《新民报》发社论称:「若纵容强奸者以婚约为盾,则妇女名节何存?法纪何在?」
保守旧派则驳斥:「古今礼法迥异,强行以西法断中国事,致有情人蒙冤!」阳高县绅士联名上书,称:「昔文君夜奔,司马相如不告而娶,后世岂以强奸论之?今司法不察风俗,徒滋民怨!」
与刑事审理并行者,为婚约财物之诉讼,席氏家属诉请吴氏返还聘银十万缗、金器二枚,然审理发现,吴氏早于癸卯年腊月将财物退还婚介所,而席氏拒不受领。
官府判曰:「聘礼既已退还,诉讼无据,着驳回不许。」席氏家属复请求追索订盟宴席费用千六百余文,亦以「属人情往来,非聘礼范畴」被拒。
此案引发朝野对「婚约制度」之讨论,学者王氏奏请修律:「现今婚约多涉财物纠纷,宜仿泰西办法,明定订盟为民事契约,违约者可诉诸法庭,毋庸动辄以刑罚相绳。」李氏驳之:「礼法为立国之本,若废弃婚约仪式,则人伦荡然,何以正风俗?」
光绪卅六年三月十九日,大同府衙宣布终审裁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允当,著维持原判。」
席氏闻判,恸哭失声,其母郑氏泣曰:「宁受三年牢狱,不戴强奸之名!」
然法律既定,虽有万般不服,亦难翻案。
此案虽小,足见传统礼法与现代法治之冲突,后世治史者,当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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