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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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 并在另案起诉中胜诉。
那么,持有另案生效判决,是否可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这意味着,在执行标的已被采取查封等措施后才作出的另案判决,哪怕该判决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一定权利,在金钱债权执行的场景下,法院通常不会据此支持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
据此,另案判决并不能当然地排除执行,而若想真正有效地提出异议,仍需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时间期限仅有十五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也就是说,案外人如果对执行标的有异议,首先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在收到异议后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若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且认为该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那么必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案外人需要清晰地阐述自己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为何能够排除执行。同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比如,若案外人主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可能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等。
周军律师提醒,在执行标的已被采取查封等措施后才作出的另案判决,并不能排除执行,当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时,案外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在规定的十五天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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