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大名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就禁止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相关事项明确告知如下:
一、严禁无证生产经营:未取得许可(备案),严禁从事任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禁止超出许可的食品类别进行生产,以及超出核准的经营项目开展食品经营。
二、严禁参与知假造假:禁止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索证索票不全的食品及原料;严禁使用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植物源性食品原料,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来源不明或污染物超标的原料,以及回收食品等行为。此外,严禁伪造食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和认证标志。
三、严禁线下线上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论是线下实体店铺还是线上销售平台,均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山寨”食品,以及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需严格审查入网生产经营者的资质,严禁平台上出现侵权假冒食品,以及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违规宣称减肥、降脂、壮阳等功能的食品。
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者务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培训考核、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采购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害生物防治等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清理过期变质、标签标识不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源头杜绝采购、贮存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
五、违法必究,严惩不贷: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开展全方位整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障食品安全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在此,呼吁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携手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注:假冒伪劣食品界定说明
假冒伪劣食品主要是指存在伪造、冒充、掺杂、过期等违法违规情形,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体涵盖以下类型:
1. 假冒食品:使用虚假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信息。
2. 侵权“山寨”食品:食品包装标识、文字图案等模仿其他品牌食品,误导消费者。
3. 假货食品:如假羊肉、假狗肉、假驴肉、假牛肉等涉及食品欺诈的行为。
4. “三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
5. 劣质食品:以次充好、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6. 过期食品:超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限。
7. 虚假宣传、违法宣称功能的食品:夸大食品功效,违规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 。
大名县市场监管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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