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作为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在化解矛盾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然而,实践中许多信访人因对信访工作缺乏全面了解,导致诉求难以有效解决,甚至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以下是信访中常见的10种错误认知和行为:
1. 将信访视为"万能渠道"。许多信访人误认为信访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实际上信访只是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中的一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主要承担"转办、交办、协调、督办"职能,而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同样是有效的化解路径。例如,劳动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合同争议可提起民事诉讼,盲目依赖信访反而可能延误最佳解决时机。
2. 混淆信访与职能部门权责。信访部门被称为“导医台”“中转站”,并非直接处理问题的职能部门,具体问题的调查处理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但对于诉求合理但久拖不决问题,信访部门可以发挥“三项建议权”,督促职能部门限期化解。对于一个诉求牵涉到多部门的合理事项,信访部门可以牵头各职能部门形成化解方案。
3. 忽视证据的基石作用。和诉讼一样,信访同样重视证据的搜集。如果信访前不意识到提供证据和佐证资料的重要性,认为仅仅依靠口头陈述就可以完全支持自己的诉求,这属于错误的认知。而合理诉求的认定依靠的是证据和相关规定,并不是个人臆断。
4. 情绪化表达适得其反。当诉求被否定后,如果没有从客观和主观层面全面深入查找原因,只是将愤怒的情绪发泄在接待人员身上,采取侮辱性言辞或者行为只会适得其反。事实上,《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不得侮辱、威胁工作人员"。
5. 一味地拒绝调解。调解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信访程序并不拒绝调解和协商,对于民事纠纷和部分行政纠纷,通过调解可以做到快速解决、及时止损。很多信访人认为自己有理拒绝调解,但有理和合理并不是一回事。
6.刻意的隐瞒不利信息。由于后期存在调查取证过程,选择性陈述事实如同"掩耳盗铃"。刻意隐瞒对己不利的信息,或者将事情发生的经过掐头去尾,希望博得同情或者解决个别不合理的诉求,只会让有权处理部门对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诚信原则是信访受理的基本前提。
7.误解"属地管理"原则。《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旨在提高处理效率,但不少信访人出于不信任感,坚持要求上级部门办理。实际上,属地职能部门完全有能力处理大多数常规事项,盲目追求上级介入反而会延长办理周期。
8.对办理时限的不合理预期。信访普通程序有15日内受理、60日内办结的规定,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职能部门可以申请再延长办理期限30天。部分当事人认为办理时间过长,期望能够立即解决问题,忽视了调查取证过程。
9. 忽视复查复核程序。对处理结果不满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复核。但部分当事人不会规范使用这一救济渠道,选择直接重复投诉,从而错过了复查复核期限。
10.对违法行为存在误解。认为信访是个人权益,怎么去信访都没问题。但在信访工作条例中通过列举式规定对部分不合理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信访是当事人表达诉求的方式之一,也是争取个人合法权益的渠道之一,其中有序信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当了解到信访中的错误认识和行为,并采取更加合理和有效的方法时,才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预期目标。在信访过程中,理性、合法和尊重都是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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