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医患关系中的痛点,也是信访领域的突出问题。当患者向卫健部门或信访部门寻求帮助时,相关部门通常会建议其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这一机制以其高效、中立和专业的特点,逐渐成为化解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然而,医疗纠纷的解决并非只有调解一途,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等方式各有优劣。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医调委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其核心职能是依据医疗诊疗规范和法律法规,对纠纷责任进行划分,明确医方的赔偿责任,并通过协商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效性与低成本。调解程序启动简便,无需缴纳费用,且周期较短,能够快速回应患者诉求,避免诉讼带来的漫长等待和高额成本。
(二)中立性与专业性。医调委的调解员通常具备医学或法律背景,能够客观分析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从而增强调解结果的公信力。
(三)自愿性与灵活性。调解协议的达成基于双方自愿,避免了诉讼的对抗性,更有利于修复医患关系。
(四)全面覆盖性。与行政调解仅针对“医疗事故”不同,医调委的调解范围更广,可处理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纠纷。
二、其他医疗纠纷解决模式
尽管医调委具有显著优势,但现实中仍有部分纠纷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一)医患协商。协商是纠纷发生后最直接的解决方式,医院通过沟通回应患者诉求。然而,由于医患双方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信任危机,协商成功率较低。例如,患者可能因缺乏医学知识而误解诊疗结果,而医院则可能因担心声誉受损而回避责任。这种模式依赖双方的理性沟通,但在情绪对立的场景下难以奏效。
(二)行政调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政调解仅适用于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纠纷。这一限制导致大量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争议的案例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此外,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院的上级管理机构,其中立性常受患者质疑。
(三)诉讼。诉讼是解决医疗纠纷的终极手段,其判决具有强制力。然而,诉讼周期长、举证难度大(如需要医疗鉴定)、经济成本高,患者往往需承担较大压力。尽管结果权威,但诉讼可能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
综上,传统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存在一定的限制及弊端,面对多样化诉求的医患矛盾及争议,需要寻找一个适用广度更大、解决效果更好、化解矛盾更快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而人民调解相比于协商方式,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及可实践性,依附于其第三方的独立优势,其更能被患者及医方所接受; 相比于行政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不仅仅将调解案件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开 展,还囊括了未被确认为医疗事故的纠纷能够得以处理;相比于诉讼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在启动上更加简便,同时不需要患者额外的支付任何调解费用,承担过多的经济压力。
但是,由于调解协议本身更多是一种道德约束,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曾经遇到一位患者,调解协议达成后回家告知子女,结果子女认为“吃亏了”,患者回过头继续投诉。如何赋予协议直接法律约束力,或者调解过程中真正做到事心双解,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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