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部分驾驶人抱有侥幸心理,
觉得酒后“挪个车”“开一小段”无关紧要,
然而,
现实却给了他们沉重一击。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作出判决,黄某因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即便其以“距离短且主动报警”为由恳请适用缓刑,法院依然未予批准,最终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5日20时许,黄某下班后将私家车停放在钦州市钦北区某小区附近,随后在周边夜宵摊用餐。用餐期间,他先后饮用了两杯米酒及一杯白酒。因到家不过一公里左右路程,21时许,黄某怀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他驾车从小区南侧道路驶出,左转进入金华路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激烈碰撞,致使两车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所立即对黄某的血液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331.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且血液酒精含量过高,其以近距离驾驶并主动报警为由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黄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依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及以上。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331.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缓刑的适用,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黄某醉酒驾驶不仅导致交通事故,还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处于极高水平,其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这一关键缓刑适用条件。
近年来,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和无数家庭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此次案件警示广大驾驶人,无论驾驶距离长短,酒后驾车都潜藏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拒绝酒驾,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珍视,更是对他人生命负责的重要体现。
来源丨钦北法院
微信号:钦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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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48期 总13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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