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认定"本单位财物"的作用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即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因此,如果一个案件不能确定所侵犯的财物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财物,那么该案件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这就是本文的核心要点所在。
二、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都包含哪些方面?
根据法律规定及学理观点,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已经在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虽然尚未被本单位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同时还包括由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他人财物。
上述这些方面,第一类和第二类比较容易理解,至于第三类财物也认定为本单位的财物,主要原因是如果单位人员侵占这些财物,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仍然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三、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种类有哪些?
单位财物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划分。如从其用途上可以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从其能否被移动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从其物理属性上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取得手段上可以分为合法取得的财产和非法取得的财产;从法律是否允许自由持有可以分为违禁品和非违禁品,等等。对此,不再一一列举。旨在提醒广大读者,在"本单位财物"的认定时,要对这些予以注意。
四、职务侵占罪中单位非法取得的财产能否认定为"本单位财物"?
按照第三点的种类区分,必然会带来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单位非法取得的财产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呢?
所谓非法取得的财产,主要是指犯罪所得的赌资、走私物品等违法所得等财物。对此,能否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实践中有两种观点:反对者认为,非法所得的财物不能取得真正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是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既然非法所得的财物不属于本单位所有,当然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支持者则认为,这些财物虽然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财物本来应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而不允许任何人随意加以侵占,因此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对该类物品进行侵占的,应成立职务侵占罪。
笔者赞同反对方的观点,理由是从保护财产的角度来看,刑法中存在着各种财产犯罪的罪名,侵占非法财产的行为大多属于"黑吃黑"的性质,基本上都可以由基础的诈骗、抢劫、盗窃等罪名予以规制。且在这种场合,非法财产并不属于我们上述第二点提到的"本单位财物"三类中的任何一类,如果将其解释为本单位财物,明显超出了"本单位财物"的字面意思,属于类推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作者介绍】
杨有有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刑事辩护方向法律硕士。杨有有律师具备完整的公检法实习工作经历,对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全方位地了解和掌握。自参加律师工作以来,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控告等案件,参与办理了多件重大、疑难、复杂及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如百度公司管理层职务侵占案、北大牟某某虐待案、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贪污案、某高校校长涉黑案、某法院院长贪污案、某国企虚假诉讼案以及十余件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是对职务侵占案件有着专业的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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