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位网友询问烟语君,最近接到一个律师的电话,让他去法院处理自己作被告的离婚案子,律师不是只接受当事人委托帮着一方打官司,法官才处理案件,怎么现在律师也可以在法院处理案子了?是不是律师冒充法院人员,或是法院被对方律师收买了?
律师到法院当“值班律师”早就有之,不过都是从事一些法律咨询、双方到法院之后的调解工作,没想到,如今的法院值班律师,已经开始以法院的名义处理案件了。
上网查了一下,以前的值班律师,现在在很多法院被称之为“驻院律师”,很多地方都在重点培养、重点使用。
例如,“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4月8日发布消息,4月1日下午,广州市律师协会选派优秀律师驻院开展专业调解工作座谈会在广铁中院举行,首批共30名优秀律师受聘入驻。
有律师代表发言称,“要坚持不偏不倚地处理每一个案件,不断提升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用心倾听当事人诉求,让当事人感受到我们的真诚和关心。”
法院领导发言称,“希望驻院律师坚持依法、文明、公正、廉洁的调解原则,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底线意识,切实增强纠纷化解责任担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升调解工作质效水平。”
“河北廊坊中院”1月18日发布消息,1月17日下午,为进一步推进驻院律师调解工作,开发区法院邀请五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座谈交流。
会上,立案庭法官介绍了2024年驻院律师调解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介绍了调解数量较多律师的成熟方法,并对探索开展的商事调解进行简要说明,向每一家律所代表送出表扬信,对五家律所的辛苦付出和卓越成绩表示感谢
律师代表认为,参与法院调解工作是律师群体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对年轻律师成长、加强律法相互了解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新的一年将坚持“如我在诉”理念,继续深化发展“廊坊经验”,争取调解更多案件,化解更多纠纷。
总体而言,驻院律师主要从事以下的工作内容:一是法律咨询,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如诉讼流程、文书撰写指导);二是指导提供法律援助,协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三是调解协助,参与诉前调解,促成纠纷化解,四是程序引导:指导当事人准备诉讼材料、填写表格等。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21年就有法院在宣传聘请的律师到法院主持调解工作,称之为“驻院律师调解制度”。
“人民法院报”曾经报道,截至2021年11月,广州知产法院聘请的11名驻院律师调解员共结案7720件,调解成功2527件,调解成功率达32.7%。有律所宣传本所业绩称,2025年1月,律师事务所分批次指派34名律师有序入驻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来法院群众提供全面且专业的公益法律服务,涵盖法律咨询、立案释明等重要环节。
以上是官宣的内容,作为参与者,是如何看待律师被指派参与驻扎法院的呢?
网上看到一个帖子,写的是驻院律师的感受,一方面,法院希望驻院律师能干更多的业务,帮着调解案件;一方面,法院人员还会处处防着律师,避免过多的工作生活接触。例如,法院是提供午餐的,却不给驻院律师提供就餐服务,律师不得不回家吃饭再回法院上班等等。
例如,有帖子的内容是,食堂可能都不许你吃,工资是书记员一半都不到,你老板差使你,法院的人差使你,尊严丧尽。我们所,跟我同一批的两个小伙伴,就是做这个。
有帖子的内容是,本人刚来上海那会儿,有段时间去过某区法院派驻,银行信用卡坏账大批量案件,任务是帮助书记员把案卷信息录入电脑系统,一天任务量是200+,法院中午管饭。机械操作,学不到啥东西。
律所、律师对参与法院调解值班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很多时候都是指派和招录年轻律师或实习律师担任。例如,有律师介绍此类业务认为,只是适合缺乏案源和工作经验、执业不满3年的新人,不适合资深律师。
至于很多律师认为的可以开拓案源,通常到了法院的案件,基本已经决定了聘请不聘请律师,能获得的案源很少;认为的积累司法资源,也要分个人社交能力、职业本分等区分。
至于待遇,网上公开资料显示,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走法律公益援助类型,按照律师的值班天数领取补助,大概每天一二百元的标准,各个地方标准不一;二是跟法院签订驻院协议,法院按月提供固定金额的补贴,此外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计件发给考核绩效;
三是以法院专职律师调解员的名义由律所跟调解中心签订合同,采用“底薪+提成”的方式发放法律服务费,例如,杭州某地的标准是底薪为8万元/年,提成比例在合同中另行确定。
就是这样一项由来已久的工作制度,近些年随着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日益突出,在越来越多的地方被重视了起来:从以前的派驻律师主要从事法律咨询、诉讼指导,开始向着独立调解办案、担任法官助理等方向发展,想要从律师中吸纳人员从事司法辅助工作,助力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据此,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律师在到法院以法院人员的身份通知案件当事人去开庭调解,也引来了当事人的疑惑。
从本质上而言,案件进入了司法立案的程序,就代表着以后从事的调解工作具有了司法的效力。尤其是这些所谓的法院调解员,都是打着法院的名义在调解,出具的调解协议法院都是直接认可、载入调解书的。
让一些律师乃至社会人员,在法院打着法院的名义调解案件,从法理上、从社会影响上,合适吗?深入一点思考,都是本地的小圈子,可能调解的案件就由自己律所律师代理一方或是系自己的关系利害人,调解的案子将来出了问题,算谁的责任?不过,在案多人少的理由下,已经没有多少人在乎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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