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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环罚决〔2024〕0088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7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局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环罚决〔2024〕0088号
当事人: 辛集市圣伊建材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 91130181MA08L4****
地址:辛集市新城镇白龙邱村村南(村委会南行2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金 身份证号: 36012119660909****
2024年10月16日,接到部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新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通过虚假标记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32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一般工业废气,取值23%;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取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0%,合计取值:28%。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辛集分行 户名:辛集市财政局
账 号: 10092264252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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