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河南省司法厅官网发布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的《阻碍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双向移送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称,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可以将线索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办法》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办案或工作中发现律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等情形的,可以将线索移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省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办案或工作中发现律师存在《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的“妨碍司法公正”“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等行为的,可以将线索移送省律师协会审查,其他人民检察院发现线索的,移送相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律师协会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称,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法受理互相移送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和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后,一般应于六十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移送部门办理情况。
“法度law”检索发现,2024年7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也发布过《关于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提到“未依法听取律师意见”“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解释或扩大限制律师会见的案件范围”等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实施办法》还提到,律师以执业权利受到侵害为由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律师协会通报案件基本情况。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系解决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紧急案件。
在贵州,今年1月,省司法厅公开征求《关于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不过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内,未收到任何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法度law”未发现四川省的《实施办法》、贵州省的征求意见稿中有“60日内”相关规定。
律师解读
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唐婷律师向“法度law”表示,类似文件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行业秩序、优化检律关系、促进司法公正。
“不过仍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唐婷律师认为,一是兜底条款易被滥用。例如《办法》第五条中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等兜底条款,可能被扩大解释,导致律师正常执业行为被不当追责。
二是行业惩戒与权利保障失衡。对律师违规行为的移送标准较为宽泛,如“妨碍司法公正”,可能模糊职业伦理与正当执业的边界。例如,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采取的激进辩护策略可能被误判为“扰乱法庭秩序”。
三是可能影响权利救济的及时性。例如《办法》中“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法受理互相移送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和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后,一般应于六十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移送部门办理情况”。
唐婷律师建议,对兜底条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纳入情形需具备的具体要件,避免滥用;定期发布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的典型案例,警示律师群体规范执业。
平衡权利保障与行业监管,在移送律师违规线索前,增设“律师协会先行调查”前置程序,确保惩戒的公正性。区分“执业瑕疵”与“重大违规”,对轻微违规行为以教育整改为主,避免过度处罚。
此外,建立“律师维权绿色通道”,对重大敏感案件(如涉黑涉恶案件)的线索移送优先办理;加强数字化赋能,开发线索移送与处理的在线平台,实现材料上传、进度查询、反馈通知全流程电子化提升效率,缩短处理及反馈的时间。
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陆向辉律师也向“法度law”提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而《办法》中“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法受理互相移送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和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后,一般应于六十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移送部门办理情况”的规定直接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陆向辉律师表示,自主决定委托辩护人、证人出庭、调取证据、重新鉴定等申请的决定事项是人民法院,而非人民检察院。如今,辩护权利被侵犯最严重的是法院的审理阶段,更多的是“审辩冲突”。《办法》的制定主体没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人民法院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意识,明确发现违规后移交线索的规范程度。
陆向辉律师还提到,《办法》中“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线索、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及相关材料应当严格控制知悉和使用范围,非经法定、规定程序及事由,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案件办理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的规定没有依据。“公开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所有事项除非有特别规定,没有不得公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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