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号码保护服务”,其实就是临时小号,为快递、外卖、网约车等的用户提供的临时号码,这样可以避免用户的号码泄漏,此前“阿里小号”提供了类似服务。
开展“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有利于规范“临时小号”的使用,在减少个人手机号码泄露风险的同时,将“小号”也纳入管理,防范号码泄漏、电信网络诈骗、非应邀商业推广电话骚扰等。
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由应用平台提供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业务使用方三者配合开展。在《征求意见稿》中,三者分工为:
注意,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一般指基础电信企业,我国目前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广电四家,而中国广电一般不会参与这样的业务试点,所以实际指的应该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
在试点业务分工中,三家基础电信企业需要承担:
①信令路由和互联互通等工作;
②负责建设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基础平台,实现通信鉴权控制、号码变换、信息处理、话单、通信记录留存等功能;
③基础平台应为符合条件的应用平台提供接入服务。
流程审计:
①信令路由和互联互通等工作,是基础通信服务,本来就是基础电信企业的业务。在试点中,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提供了700号段作为专用号段,且规定管理位长11位,使用位长15位。这使得基础电信企业需为该试点调配专门的资源(不清楚为什么不能直接采用与手机号相同的11位,这样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为互联互通需做的工作将减少,“7”开头的11位有足够多的号码资源)。
③为符合条件的应用平台提供接入服务,实际是①的实施,但“符合条件的应用平台”要求,可能增大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责任。
②实现了哪些功能?包括“通信鉴权控制、号码变换、信息处理、话单、通信记录留存”,这几乎是一个移动转售“虚拟运营商”的完整的核心网功能。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做了大量基础工作,承担了大量责任,但并未能从中获得对应的收益。
建议:
①采用“7”开头的11位号段,而非可衍生的15位。明确号码仅可能短时使用,不得长期占用。
②三大基础运营商的仅需完成基本的号码接入和常规的通话记录等基本通信功能,如自身不提供“号码保护服务业务”,无需搭建“号码保护服务业务基础平台”。
③提供“号码保护服务业务试点”的应用平台提供方应该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或获得通信服务资格的移动转售运营商,应用平台提供方应有提供通信服务的资质,需为号码的实名、合法使用负全责,也是号码泄漏或号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违法的非应邀商业推广电话的通信服务直接责任人。
④至少在试点阶段,“号码保护服务业务”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使用方即为最终的需求商家。仅构成如下图的两条通信服务链条。“号码保护服务业务”的全部责任均在应用平台提供方(基础电信运营商或移动转售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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