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北京市机动车调控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对买卖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处理的通告。
经有关部门调查确认,杜*春 (身份证号码:1102221983********) 、刘*云 (身份证号码:1525301982********) 存在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买卖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行为。
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和《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办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作废杜*春名下案涉小客车(原号牌号码:京KKS521)的相关小客车指标;
二、三年内(自2025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不予受理杜*春、刘*云提出的小客车指标申请。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相关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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