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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生产、销售粉条案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31日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局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市监处罚〔2025〕20号
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河北省辛集市**
2024年11月28日,接电话举报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在辛集市**生产、销售粉条。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生产、销售粉条的经营活动,并于2024年11月29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辛市监责改〔2024〕张-1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1日再次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继续在辛集市**生产、销售粉条。
当事人自2024年10月15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在辛集市**从事加工、销售粉条活动。当事人共加工了粉条150捆(每捆10斤),每斤粉条成本价为8元,每斤粉条售价1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已全部已售出,共获利3000元,违法所得共计3000元。
2025年0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已于2025年01月20日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31日)证明已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当事人未改正;
3.询问笔录、当事人生产记录复印件、当事人销售台账复印件、现场照片、光盘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经过;
4.当事人食品小作坊小餐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2025年01月22日)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02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之规定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生产、销售粉条的行为。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到2024年12月31日之间生产、销售粉条,期间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已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未依法进行登记的食品小作坊,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利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反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 。”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适用条件标准,我局综合裁量适用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三仟元整(3000元);
2、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各银行辛集市财政局账户或手机扫辛集市财政局二维码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证字第01-01-0023号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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