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人们常说:“逻辑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但是,我们如何在具体个案当中运用逻辑的工具解决具体问题,却鲜有人详细讲解,令人遗憾。
人们又说:“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但是,我们应当如何“大胆假设”?又应当如何“小心求证”?更鲜有人对此详加拆借一二,令人困惑。
然而,司法实务的案件告诉我们,如果忽视对逻辑知识的学习掌握,那么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就不能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发现无罪辩点,更无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众多逻辑思维中“假说思维”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较为广泛,那么何为“假说思维”以及“假说思维”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运用,希望本文能给您答案。
一、何为“假说思维”?
所谓的假说,又称假设或猜想,是指根据已经观察到的事实和已有的科学原理,对尚未认识到的现象性质和发生原因作出的推测性解释。
传统的假说模型的建立一般分为三步,既:1.提出假设;2.推演假设;3.验证假设。
笔者认为,结合刑事辩护中辩方天然的质疑者地位,我们在建立假说模型之时,要充分地分析控方所依据的证据和定罪逻辑之后,再进行三步骤演进。
下面笔者结合自身承办的两起无罪辩护的案件具体说明。
二、何某盗窃快递包裹案
(一)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指控:2023年2月,犯罪嫌疑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窜至杭州市某小区负一层快递室,盗窃放置在快递室货架上的快递包裹。
经查实,何某共盗窃三次,三次被盗快递包裹中的财物总价值为4272元,其中第二次为盗窃被害人张某一台正品戴森吹风机,经鉴定该吹风机价值2900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
1.侦查人员从嫌疑人何某住处扣押的吹风机是否是被害人张某丢失的正品戴森吹风机?
2.侦查人员有无隐匿能够证明何某无罪的证据?
(三)“假说思维”的运用
1.有根据的提出质疑和假设
笔者在阅卷以及在与何某核对相关案情的过程中,通过以下疑点、证据和事实,有根据的提出质疑和假设,既:侦查人员从何某住处扣押的吹风机极有可能不是正品戴森吹风机,更不是被害人张某丢失的正品戴森吹风机。
(1)两天内莫名消失的吹风机
在案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2023年2月24日,侦查人员从何某住处搜查并扣押了一台深灰色与品红色相间的吹风机,并随案扣押该吹风机一个配件吹风头。
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023年2月27日,侦查人员委托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相关物品进行了价格鉴定,被扣押的戴森吹风机因标的已灭失,鉴定中心根据被害人张某提供的网络购物记录鉴定吹风机价值2900元。
疑点:侦查人员未将从何某处扣押的吹风机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笔者认为其原因无非有二:要么从扣押到送鉴定的两天时间内,因侦查人员保管不善导致吹风机毁损丢失,要么从何某处扣押的吹风机与被害人张某购买的正品戴森吹风机不具备同一性,遂导致侦查人员不愿将该吹风机提交价格认证中心,以防止影响对何某的定罪。
(2)奇怪的讯问笔录
后续,笔者通过阅卷发现本案中存在更令人费解的现象,在2023年3月7日的第四次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反复讯问何某其被扣押的吹风机的细节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外包装的特征、吹风机机体有无文字、配件的个数。
疑点:笔者审阅了上述的讯问笔录后,产生了以下疑问,如果按照价格认定结论书所描述的,早在2月27日被扣押的吹风机已经灭失,那么为什么到了3月7日,侦查人员还要详细地讯问何某这些细节特征事实?在吹风机已经灭失的前提下,按常理侦查人员无法核对这些细节特征,这样的讯问有何意义?
总言之,侦查人员在所谓被扣押吹风机灭失之后,再次讯问吹风机细节特征的行为是极为反常的。
(3)两个关键事实
随后,笔者带着上述疑问与何某核对了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何某向笔者提供了两个关键事实:
事实一:2023年3月7日,侦查人员在看守所讯问何某时,一名侦查人员不断到会见室外打电话。何某无意间听到,这名侦查人员是在和电话的另一方核对涉案吹风机的细节特征。
事实二:侦查人员无意间透露,被害人张某是侦查人员同事的妻子。
疑点:何某如果所述属实,那么其被扣押的吹风机根本没有灭失,否则,侦查人员不会在所谓吹风机灭失之后,还能核对吹风机的细节特征,并且从被害人张某的身份分析,侦查人员存在隐匿证明何某无罪证据的动机和理由。
通过上述的疑点、证据和事实,笔者有足够的根据提出假设,既:侦查人员从何某住处扣押的吹风机极有可能不是正品戴森吹风机,更不是被害人张某丢失的正品戴森吹风机。
2.演化所提出的假设
基于上述假设,笔者演化假设的逻辑如下:
如果何某被扣押的吹风机不是正品的戴森吹风机,那么从何某处被扣押的吹风机的包装特征、机体、配件等因素与正品戴森吹风机会有区别。
笔者注意到,在案扣押笔录证实:除了扣押吹风机本体之外,侦查人员另外扣押了吹风机配件吹风头一个。
另外,根据何某的辩解:“此吹风机自己拿回家以后就只有一个吹风头,用了一次后就放在一边没用过。”
3. 验证所提出的假设
笔者通过网络查询、走访戴森旗舰店后发现,正品戴森吹风机会附带四个配件,而戴森最大的仿制品华强北出品的“某森”吹风机只会附带一个配件,这一点能够与何某的辩解印证。
随后,笔者购买了正品的戴森吹风机以及仿制品“某森”吹风机,通过实物验证了上述观点。
通过走访、调查及购买相关实物可以证实,笔者的假设成立。
后续,在笔者的一再要求下,检察官要求侦查人员将被扣押的吹风机送鉴定,补充鉴定的结果为:从何某处扣押的吹风机价值132元。侦查人员从何某处扣押的吹风机和张某丢失的吹风机明显不具备同一性。
最终,何某盗窃案涉案金额不足3000元(浙江省盗窃罪入罪标准),次数未达3次,何某无罪,公安机关随即撤销案件。
三、徐某挪用资金案
(一)案情简介
原一二审裁判文书认定:2014年年初,某单位决定将一笔400万资金交由法定代表人徐某保管,后该笔400万资金存放在法定代表人徐某的个人账户中。徐某的个人账户中除了单位的资金,还有自己个人的资金,两笔资金之间形成混同。
徐某在未辨别账户内的资金是单位资金还是个人资金的情况下,未妥善保管单位资金,擅自为自身利益使用了单位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
1. 原一二审裁判的定罪逻辑是什么?
2. 徐某有无挪用涉案400万单位资金?
(三)“假说思维”的运用
1.分析原判定罪逻辑
原一二审裁判根据两起基础事实定罪,既:第一起事实,徐某供述存放在个人账户的400万单位资金被自己使用了;第二起事实,截止2014年12月31日,徐某个人银行账户的余额为0。
简言之,原一二审裁判的定罪逻辑为:如果截止2014年12月31日,徐某个人银行账户余额为0且徐某已经供述400万单位资金被自己使用,那么徐某挪用了400万单位资金。
2.有根据的提出质疑和假设
笔者分析了全部案卷材料后,依据了以下疑点、证据和事实,有根据的提出质疑和假设,既:徐某并未挪用涉案400万元单位资金,涉案资金有可能已经在案发前转回单位。
(1)不合常理、真实存疑的供述
原一二审裁判根据徐某的供述,认定徐某挪用了400万单位资金,但是徐某的供述明显是不符合常理、真实性存疑的。
因为在资金存在混同的前提下,按常理徐某是不可能区分得出账户内哪笔资金是自己的,哪笔资金是单位的(徐某在笔录中亦有相应辩解)。
换言之,在不能区分单位资金和个人资金的情况下,更不可能确定涉案400万单位资金就是徐某个人挪用的。有基于此,徐某的供述不符合常理,供述的真实性存疑。
原一二审裁判凭徐某这一不符合常理、真实性存疑的供述定罪明显是存在问题的。
(2)“推不出”的逻辑谬误
排除上述徐某的供述,截止2014年12月31日,徐某个人银行账户的余额为0这一事实,也推不出涉案400万单位资金就是徐某挪用的。在案证据并未查清资金走向,不能确认涉案400万单位资金就是为了徐某个人的利益而被徐某使用。
因此,基础事实和被推定的事实之间没有充分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硬要进行上述推定的话,则会犯了“推不出”的逻辑谬误。
(3)资金走向的多种可能性
经笔者与徐某核对案情,徐某向笔者透露:其个人账户内的资金走向为两个方向:方向一,账户内的资金为徐某个人使用;方向二,单位需要资金之时,徐某会将资金转回单位使用,甚至有时单位对资金需求量较大之时,徐某会将个人的资金转给单位使用。
简言之,涉案400万单位资金进入徐某个人账户之后的走向,不仅只有给徐某个人使用一条路径,还有转回单位使用的可能性。
通过上述疑点、证据和事实,笔者有足够的根据提出假设,既:徐某并未挪用涉案400万元单位资金,涉案资金有可能已经在案发前转回单位。
3.演化所提出的假设
基于上述假设,笔者演化假设的逻辑如下:
如果涉案400万单位资金转回了单位,那么2014年一整年徐某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资金往来的金额相较,会出现没有差数或者徐某账户至少不会少转资金至单位账户的现象。
4. 验证所提出的假设
在案附卷的审计报告证实:徐某该个人账户2014年一整年多转了4000多万资金至单位账户,并且排除其他可能的资金,该个人账户仍然多转资金至单位账户。
综上,涉案400万元单位资金极有可能已经转回单位,徐某没有挪用上述资金,然而遗憾的是,本案原一二审过程中控、辩、审多方包括当事人自己未掌握假说思维,未发现上述问题,更未详细阐述、论证上述问题,错过了无罪辩护的最佳时机。
这是笔者对于“假说思维”如何运用到刑事辩护中的一点思考,我们应该注意到“假说思维”仅仅是形式逻辑的冰山一角,但是这种思维方式在刑事辩护中却运用得十分广泛。至于其他逻辑方法如何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办理中,有机会再与各位同行切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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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怡之,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所获荣誉(部分):金华市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一等奖;2017、2021年度金华市第二、三届检律控辩赛“最佳辩手”;浙江省第三届检律控辩赛“优秀辩手”;2018年浙江省律师协会通报表扬;2020、2021年度金华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论文二等奖;2020年度金华市婺城区优秀青年律师;2021年度浙江省“亲青帮”青年法治赛辩论赛季军。
曾代理案件(部分):
1.邵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浙江省武义县监察委员会第一案)
2.叶某涉黑案件(金华市最大的涉黑案件)
3.涂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
4.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
5.吴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不起诉
6.邱某涉嫌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罪不起诉
7.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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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一家以商事法律服务与商事犯罪辩护为特色的合伙制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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