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有一笔货款现经法院判决,因为这笔货款已欠两年多了,法院又判了对方支付我们欠款的利息二十多万。现在我们与税务机关的分歧是,这笔利息我们应按价外费用缴13%的增值税还是按资金占用费缴6%的增值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价外费用要根据该销售行为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应注意的是,这里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收取的与销售价款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产生的与价款相关的收费。如果法院判决的延期付款的利息不是因销售行为产生,而是因资金占用行为产生,则不能作为该销售行为中的价外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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