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名基层法官:我能否为母辩护,请法院给个说法》一事,不少媒体进行了报道,引来法律圈和社会层面的热议。一些法律自媒体纷纷撰文认为,法院不允许法官代理自己母亲,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由此,引发了一定的认识混乱,有人认为法院是故意在违背法律规定不让法官代理案件,进而质疑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也有人认为,法院拒绝法官代理案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是符合法律规定,例如《DeepSeek认为法官不得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呢?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作为基层法院现职法官的毕某某,就职的是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法院,而审理其母亲冀某梅涉黑案的法院是南阳市淅川县法院,并不是一个法院,但属于同一地区的法院。
可见,不存在法官如果代理自己母亲的案件,就是自己的法官同事及领导审理该案件,但可能会出现中院审理此案的法院,跟毕某某此前认识的问题。毕竟,毕某某也是在法院刑庭工作的,跟其母亲案件的二审法院之间,也是上下级法院之间,也是业务指导关系,难免曾经有过工作接触。
其次应该明确的是,在职法官可以在非本院审理的案件中,作为自己母亲涉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最高法院2010年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第八十六条规定,本人(法官)及家庭成员遇到纠纷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一)对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地参与诉讼;(二)在诉讼过程中不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不利用职权收集所需证据;(三)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官本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法院不允许法官为自己母亲辩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注意,司法解释对于法院在职人员以近亲属身份担任辩护人的,规定的是“可以准许”。如此规定意味着,可以准许,也可以不准许,决定权在法院,而不是只要申请了,法院就应该准许。至于准许不准许的标准是什么,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就成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于是,我们也就看到了,媒体报中出现的,“毕祺祺与淅川县人民法院、南阳市中院相关负责人的短信记录,冀某梅等涉黑案辩护人会见申请等文书证实了上述说法。其中,淅川县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在3月6日回复了毕祺祺关于辩护人身份的问询短信,称'中院还没有答复,等有结论了再联系'。”
可见,根据报道,是否允许毕某某作为其母亲涉黑案的辩护人,法院还在研究之中。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案件又委托了其他的律师,应该明白以上的规定,之所以将案件的辩护人资格问题闹上了媒体,也不过是想在辩护权的争取上,通过媒体向法院施加一定的影响力罢了。
这样的影响力,如果放在关系到自己的母亲涉案,而且对办案过程存在诸多异议的层面上理解,在感情上是可以令人理解的,在权利在于争取的理解上也是无可厚非的。
作为旁观者也应该明白,是否准许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裁量权和决定权在法院,而不是只要申请了法院就应当准许。明白了这一点,有助于对这事儿发表正确的看法,而不是看不明白其中的法律规定,就发表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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