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写文章说,《北京市消防条例》的出台,将派出所的有关表述全部删除,这意味着,今后派出所将不会继续干消防工作了。
靠山屯看了一下,确实,新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与原来的对比,在几个地方删除了有关派出所的表述。
比如:原条例第五条 涉及派出所的表述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新的条例中,这些表述已经不见了。
原条例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新的条例中,有关派出所的表述也不见了。
这说明什么呢?靠山屯分析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消防与公安的关系在发生变化,消防改革之后,已经从公安系统脱离出来,因此公安与消防的关系肯定会有一个新的界定。
原来消防和派出所是一家,只是不同的警种,在大消防法的框架上,相互之间是密切配合的关系,所以原第五条、第十条,都强调了要明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派出所的业务指导 、对派出所民警进行业务培训。
但改革之后,消防成立了国家局,与安监等共同组成了应急管理部。消防机构再说与派出所的互相配合、业务培训,就显得有点不太好说了,那如果要单独说派出所,要不要说与住建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进行密切配合、对这些单位的人进行业务培训?
所以,这也是北京市消防条例改变的一个主要原因吧。
二是,公安派出所,包括公安机关的消防职责仍然在,仍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位法界定,上位法没改之前,这些职责仍是存在的。
具体来讲,派出所的消防职责是《消防法》53条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也就是说,派出所可以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有两项消防职责,但具体怎么负责,由公安部规定,这是公安部的事权,并没有授权给各地方立法来确认。
因此,《北京市消防条例》删除了有关派出所的表述,是遵循了上位法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派出所不再履行消防职责。
当然,公安部门特别是派出所继续履行消防职责是有争议的,派出所履行消防职责的积极性并不大,反而因为各种责任追究使派出所想早日放弃消防职责。
但这一切都要公安部出台新的规定,并且消防法要修订之后才能完全改变,在目前情况下,派出所的消防职责仍然是法定和公安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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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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