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索赔服务
建艺集团002789索赔预征集
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连杰律师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具体咨询可联系微信18930490103):于2022年5月10日-2023年8月7日之间买入,并在2023年8月7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提示上述索赔区间并非法院认定的最终索赔期间,如有变动,律师将根据案件进展第一时间提示投资者。】
二、建艺集团涉嫌违法违规始末
2025年3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2年5月10日、2023年2月13日,建艺集团分别与恒大集团子公司深圳市万京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卓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云岳置业有限公司开展以房抵债交易,交易金额合计9,061,426.61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及时披露的事项,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经自查,于2023年8月7日予以补充披露。
2024年12月23日晚,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根据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已取消起诉的前置程序且诉讼时效今日开始起算,广大股民应尽快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ST旭电(000413)索赔预征集
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连杰律师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具体咨询可联系微信18930490103):于2016年2月6日-2024年7月5日之间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提示上述索赔区间并非法院认定的最终索赔期间,如有变动,律师将根据案件进展第一时间提示投资者。】
二、ST旭电(000413)涉嫌违法违规始末
2025年3月31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2024年9月7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1号、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0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公司已于2024年5月9日披露了第一次被立案调查的公告,本次立案为第二次立案调查。
2024年7月5日,东旭光电公告称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0号)。经查,东旭光电2024年7月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95.95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
根据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已取消起诉的前置程序,且诉讼时效已开始起算,广大股民应尽快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ST旭蓝(000040)索赔预征集
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连杰律师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具体咨询可联系微信18930490103):于2019年4月30日-2024年7月5日之间买入,并在2024年7月5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提示上述索赔区间并非法院认定的最终索赔期间,如有变动,律师将根据案件进展第一时间提示投资者。】
二、ST旭蓝(000040)涉嫌违法违规始末
2025年3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5年3月16日,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李兆廷先生立案。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于2024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432号、证监立案字03720240040号),称公司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立案。公司已于2024年5月9日披露了第一次被立案调查的公告,本次立案为第二次立案调查。
2024年7月5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深圳监管局下发《关于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54号)。经查,东旭蓝天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根据公司2024年7月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77.96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23%。
根据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已取消起诉的前置程序,且诉讼时效已开始起算,广大股民应尽快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谢连杰律师团队(专业股民索赔维权律师团队)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律师
手机:18930490103(可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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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股民维权现状如何?
一般而言,如果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随后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情况,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的几率比较大。
律师何时提起诉讼?
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赔偿损失的前提是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是,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作出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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