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的公告,北京中冶建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存在管理和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受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监管局要求北京中冶建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表示将择机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公司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此期间,监督管理措施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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