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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完成修订,保护与利用并重迈向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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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修订后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现行《条例》自1993年施行以来,为大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更新,部分条款已无法满足当前管理需求。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条例》适应新时代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要求,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大理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界限按照国务院依法批准的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大理风景名胜区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条例》规定,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突出大理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大理特色。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体现中华传统文化,突出当地特色,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不符合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污染环境、破坏景观景物、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大理风景名胜区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实行分区保护。分区保护的范围和具体保护要求依据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湖泊、河流、瀑布、潭涧、矿泉、温泉、地热资源等,不得围、填、污染、改变泉口。水体必须保持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乱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禁止擅自改动、毁损景区界碑、界桩、标志标牌;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栖息地;禁止烧荒、野炊,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或者燃香、烧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条例》规定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外,《条例》还规定,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对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开屏新闻记者 杨质高

一审 孙琴霞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林舒佳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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