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通过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爱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可一旦分手曾经的财物往来容易被“秋后算账”。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小屋岭法庭调解了一起因恋爱经济往来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郭先生(化名)与胡女士(化名)通过某社交平台线上相识,互加微信,于2024年8月中旬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郭先生多次向胡女士转账“520”“1314”“5200”元,有时,胡女士也会要求郭先生购买包包当作礼物或购买组装电脑配件玩游戏,一个多月内郭先生向胡女士转账16000余元。2024年10月初,两人正式分手,结束了短暂的恋爱关系。郭先生觉得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现结婚目的无法达成,遂将胡女士诉至永新法院,要求其返还交往期间的所有花销共计16000元,胡女士认为系赠与,不应返还。
承办法官耐心安抚双方情绪,给予他们充分表达的机会,同时仔细梳理了双方提供的证据,一笔一笔核对款项的用途、支出的原因,依据赠与合同法律法规,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不同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性质及处理方式。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郭先生同意将带有特殊字符如“520”、“1314”等款项视为恋爱的赠与,只要求胡女士返还购买电脑配件款项,经调解,胡女士自愿当庭向郭先生返还6500元。
来源: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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