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央视新闻
一桩少儿重疾险拒赔事件近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母亲为孩子投保50万元保额的重疾险后,孩子因暴发性心肌炎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却以“不符合严重心肌炎”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只愿退赔1.38万元!
这一事件起因,是上海妈妈张女士在女儿满月后购买了一款重疾险,保额为50万,年保费4632元。到今年2月,3岁的汤圆因流感诱发暴发性心肌炎,不幸离世,从确诊到去世仅3小时。
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方面表示,因不符合严重心肌炎条款,无法按照重疾险进行理赔。
此外,对于身故案例,赔偿标准是“未满18岁身故,赔付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较大者”,所以张女士只能获得退还3年保费1.38万,而不是理赔50万元。
负责此案的上海恒复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丹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暴发性心肌炎直接就重疾拒赔是不太合理的。严重心肌炎这几个字,其实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疾病的名称,严重只是一个形容词。所以按照条款里面的理解,它到底严不严重?按照我们普通人来说,人都已经不在了,你怎么能说它不严重?
另外就是条款里面所谓约定了180天,它的本意是排除那些孩子患暴发性心肌炎经过治疗后缓解的情况;但这个案件显然不是一个更加轻的后果,而是一个更严重的后果。所以从律师的角度,这个案件是更应该赔付才对。
法律专家表示,该保险合同条款要求“严重心肌炎需持续180天”,但该病致死率极高,患者多在数小时内死亡。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瑞提到,这次拒赔引起社会关注最大的一个原因是,医学标准和保险合同的标准不一样。这里面问题就是生病、治疗、病程不是我决定得了的,我不可能按照你合同约定的那种方式去生病。
有业内人士直言,严苛条款实质是精算模型下的风险规避。以少儿险为例,身故仅退保费的设计,将公司成本压缩至极限。而在刘瑞看来,疾病本身与保险之间实际存在三重标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标准同样成立:
第一层标准是一个疾病到底能否达到医学上的重疾,这层标准是医院来定的;
第二层标准是保险公司定的,达到了哪种程度,合同才会赔付;
第三层标准是司法标准。医学标准、合同标准最终都要通过司法标准的检验,要通过法律的方式看合同的约定到底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据悉,目前张女士的案件保险公司已按重疾赔付50万,并承诺对于之后类似案件也会按相同方式进行理赔。对于这样的结果有人表示支持,也有人提出异议。
本案律师黄丹告诉记者,“我理解很多保险从业者对这件事情会持一个反对的态度,他们觉得我们挑战了保险合同的条款,他们认为保险条款本来就是对的,我们不应该不按照条款去办事。但是我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保险条款都是合理的,法律和保险条款其实并不是割裂,如果这个条款它是滞后的、不合理的,那么法律其实应该去予以约束、予以调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破局之路可从“免责式创新”到“共益型生态”,包括从动态化条款更新机制开始:
“化解重疾险理赔难题,第一个是重疾险标准的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在2007年和2020年制定过《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这个规范的修订可以加大频率,比如三年做一次修订,把一些新的疾病放进去,这样可能会减少纠纷。第二个方面,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要做到合规经营,温暖理赔,跟客户要有一个明确的交代。”
王国军还表示,我们应该知道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保险责任各是什么,在买保险的时候、在索赔的时候这个应该非常清晰;如果权益被侵害,我们应该知道通过哪些渠道,比如说仲裁、诉讼、投诉等等来维护权益。
杭州男子给女儿买“分红型保险”,保费每年9.2万连缴10年,去取钱时却被告知:女儿去世后才能领!
杭州一男子给女儿买了份“分红型保险”,保费每年9.2万,连缴10年!
然而,当男子去取钱时,却被告知要等到女儿去世后才能领,现在领算退保!
对于大多数父母来说,孩子就是他们的整个世界,家住在杭州的金先生也不例外。
自从有了宝贝女儿,他的生活就围绕着这个小天使转,他祈祷着女儿永远平安快乐,永远不受半点伤害。
妻子则比较务实,建议给孩子购买保险,这让金先生豁然开朗。
虽然高昂的保费让他一度犹豫,但保险公司业务员一席承诺很快就击溃了他的疑虑。
“您只需连续缴纳10年,第4年就能开始领取红利!等到满期连本带息通通归您!”
听到这番话,金先生当时就被彻底说服了。
金先生清楚记得,业务员当时是怎么宣传这份保险的,保费92000元连缴10年,第四年起就能领到生存金。
到期后全部保费加上其收益都归金家人所有,一分不少,而且理赔非常灵活便捷,至此金先生对这份分红型保单是抱着极大信心的。
可现实狠狠打了他的脸,七年过去,金先生需要一笔钱来应急时,保险公司却反口相告,称这笔钱只有在女儿离世后才能领取,早一天领取便被视为退保!
金先生简直被气疯了,感觉自己被人当猴给耍了,保险公司的意思是说,他这辈子见不到这笔钱,就连他女儿这辈子也不可能获利!
这不就是赤裸裸的诈骗吗?
金先生怒不可遏,当初保险公司那些员工是多么的油嘴滑舌,把一份期限型产品营销成储蓄型实在太过离谱。
金先生憋屈之余,他决定将这事狠狠曝光,免得更多人蒙在鼓里。
依据现行《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是可以随时解除的,只不过保费的退还情况需遵循合同约定。
但从目前透露的细节来看,当初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或许存在误导和夸大其词的情况。
根据《保险法》第131条,在销售保险时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告知产品特性,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否则就构成了违规。
金先生如果能拿出足够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则完全可以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态发酵,中国人寿杭州人寿公司终于重视起来,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表示将详细了解情况。
记者随后查阅了中国人寿官网,发现的确有一款名为“国寿美满人生至尊版年金保险”的产品。
其利益说明书中列明,满10年缴费期限后可获得关爱年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概无赎回选项。
对此保险公司电话客服进一步解释称,此款产品目前已停售,按照通常理解缴满10年保费后便可终止合同,但获得的只是保费的退还而不是所谓的“本息”。
消息在网上一经曝光就迅速引起热议,不少网友纷纷置评称与金先生当年的处境如出一辙。
看来在保险销售环节,确实普遍存在一些不规范乃至夸大其辞的现象屡禁不止,令人深感忧虑。
经过这一番波折,金先生对保险行业的信任直线下跌,他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让相关部门严惩这种欺骗性销售行为,切莫让更多消费者遭受同样的伤害。
就案情分析,金先生完全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至于具体退费标准则需进一步核实,如果欺诈嫌疑成立,保险公司则理应退还所有费用。
这件事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谨慎,不要轻易被业务员花言巧语迷惑。
一定要主动索要印有保险公司法人公章的正式合同,亲自认真阅读其中所有条款细则。
如有任何疑虑可先行咨询专业人士或机构,同时也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对此你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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